滁州学院课表编排管理办法(试行)(教〔2017〕15号)

作者:发布时间:2017-04-06浏览次数:1049

课表编排是学校教学管理中的一项基础性工作,直接关系着学校教学秩序的稳定和教学质量的提高。为确保全校教学工作正常运行,建立合理而稳定的教学秩序,现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编排原则

1.科学性原则。课表编排应以培养方案(或教学计划)为依据,不得随意改变课程设置、开课学期和学时数。在具体安排课程时,应充分考虑课程的性质特点、上课效果、师生的身心健康和学生的接受能力,尽可能合理编排课表。

2.时效性原则。课表编排具有很强的时间限制,任何环节的拖延都会影响教学工作的正常运行。必须保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课表编排。

3.统筹性原则。课表编排时要充分考虑公共课和专业课、必修课和选修课、理论课和实践课以及授课时序等各方面的情况,同时要兼顾教师情况、学生数、教室及实验室容量和位置等与教学有关的各种信息,尽可能做到教学资源合理配置。

二、编排程序

1.第五周至第七周,各学院严格依据培养方案(或教学计划)制定各年级各专业下一学期的教学执行计划,并将计划中课程名称、课程性质、学分、学时、开设学期等相关信息准确无误的录入至教务管理系统。

2.第八周至第十周,教务处审核各学院教学执行计划,将存在的问题反馈给各学院核实修改。待各学院把问题修改完毕后,下达下学期教学任务。

3.第十一周至第十三周,各学院根据下达的教学任务,落实任课教师、安排合分班和确定教师对教学资源配置的要求,并将落实完成的教学任务录入教务管理系统。

4.第十四周至第十五周,教务处编排公共理论课表。

5.第十六周至第十七周,公共理论课表固定不动后,各学院编排专业理论课表。

6.第十八周,各学院指派专人认真核对编排完成的理论课表并打印发给任课教师核对,主要核对课表是否与原下达的教学任务学时、班级相符,任课教师的信息是否正确,教师、教学场地是否冲突,教学场地是否符合教学要求等信息,并将教师核对无误后签字的课表反馈给教务处。

7.第十九周,教务处将定稿后的理论课表正式公布实施。各学院应及时组织人员编排实验课表、安排实践教学环节,将实验(实践)教学任务录入到实验室综合管理系统。

8.每学期开学前,由教务处负责通知教室管理人员履行管理责任,做好教学设施等保障工作;由各学院负责通知教师和学生,保障教学工作的正常运行。

9.新学期开学后第一周(新生第一周以实际周次为准)为课表试运行周,在此期间发现课表有不适之处时,各学院应及时与教务处联系进行调整。课表正常运行后,必须严格执行。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更改上课时间、地点或更换教师。

10.新学期第二周,各学院根据教学运行情况填写“教学进度表”和“教学任务报告单”并装订后学院存档,以备检查;实验(实践)课表和教学计划表从实验室综合管理系统中导出后,由学院审核后报送实践教学中心备案。

三、注意事项

1.关于课程录入:各学院在教务管理系统中录入课程时,必须严格依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或教学计划)。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须于每年3月前向教务处提出书面报告,说明变动理由及调整修改意见,经教务处审核通过后方可施行。

2.关于落实任课教师: 在落实任务时,专业主干课程应尽量安排讲师及以上职称或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的教师担任;无特殊要求,原则上不安排脱产进修、读硕、读博的教师承担课程的主讲任务。

3.关于合、分班:不同层次学生的相近课程或课程类别、学时、学分不同的课程,不允许合班上课;理论课授课原则上不拆分自然班级,部分公共课、选修课实行大班上课,任课教师不得自行拆分班或合班。

4.关于上课时间和地点:对有特殊任职或有重大疾病的教师,可以按其要求特殊排课;其他任课教师一般不考虑其特殊要求。

5.关于调课:课表排定后,全校公共选修课、专业选修课原则上不得调整。课表正常运行后,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者,必须征求选课学生意见,再办理有关手续,并由任课教师负责通知选修学生。

    四、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院教〔2010〕10号文同时废止。


通讯员:;初审:;终审人: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