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系(教研室)的建设与管理,明确系(教研室)的职能和任务,发挥其在学科专业建设、人才培养、队伍建设、科学研究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系(教研室)是学校教学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组织开展教学科研工作的基层组织。系(教研室)在二级学院领导下开展专业与课程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师资队伍建设等工作。
第二条加强系(教研室)建设,发挥系(教研室)作用,对于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政策,完成学校各项教学和科研任务,提高教师的教学能力和学术水平,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等方面,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第三条各二级学院应充分认识到系(教研室)在学校内部运行与管理中的重要地位,高度重视系(教研室)工作,为系(教研室)的建设与管理,提供相应的指导、支持、服务和保障。
第二章系(教研室)的职能和任务
第四条系(教研室)的职能和任务主要包括完成各项教学科研工作任务,组织开展政治和业务学习、教学与教研、科技与学术研究、教师培养培训、人才培养等活动。
第五条组织开展教学教研工作,具体包括:
(一)教学工作
1.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学校办学定位,教书育人,努力培养基础实、能力强、素质高,富有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新创业能力的应用型高级专门人才。
2.研究并制(修)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属专业或课程群的改革与建设方案,并加以落实。
3.编写课程教学大纲和质量标准,选定或组织编写与人才培养目标相适应的教材和教学参考资料。
4.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对备课、课堂讲授、习题课、实验课、实习实训课、辅导答疑、批改作业、考试考查与评价等主要教学环节提出具体要求,并组织实施。
5.按照学校及学院有关规定和要求,落实毕业设计(论文)和毕业实习指导工作任务。
6.建立内部听课和评课制度,组织示范课与观摩课教学,有计划地开展教学检查和教学质量评估与持续改进工作。
(二)教研工作
1.建立健全系(教研室)活动制度,制定学年或学期工作计划,定期开展教研活动,做好教研活动记录。
2.组织教师学习教育教学理论、业务知识和学校有关教学管理制度,提高教师的理论素养和业务能力。
3.围绕学校办学定位和人才培养目标,根据本专业的特点和教学实际,积极开展高等教育理论、人才培养模式、课程内容体系、实践教学体系、教学模式与方法、考核与评价等方面的研究工作。
4.在二级学院统一领导下,组织申报各级各类质量工程项目,并组织实施。
5.制订专业建设、课程建设规划,开展课程建设和教材等教学资源建设工作,探索符合本学科特点以及应用型人才培养内在要求的教学模式和方法。
6.通过召开师生座谈会、个别访谈、走访调研等形式,在师生中收集整理相关教学信息,提出改进教学、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组织开展科技与学术研究工作,具体包括:
1.组织开展科研工作,把科研成果合理转化为教学内容,支撑和服务教学。
2.组织开展相关学术研讨、学术报告等方面的学术交流活动。
3.组织开展相关科研项目、课题申报工作,督促各类项目、课题按计划实施。
4.积极开展应用技术研究、开发及成果推广应用工作。
第七条组织开展教师队伍建设工作,具体包括:
1.做好系(教研室)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和教师职业发展工作;协助学院做好人才引进相关工作。
2.加强教师职业发展的指导,提出教师个人进修计划;定期检查、考核教师业务研修情况、教学、科研工作完成情况。
3.加强青年教师的培养工作;落实青年教师导师制,为每名青年教师选配指导教师,明确培养任务和措施。
4.按照学校教师考核制度的要求,在学院的统一安排下,认真做好教师教学考核等方面的工作。
第八条系(教研室)享有下列权利:
1.对教师的配备、调入、调出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2.对教师职务评聘、业绩考核、评奖评优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3.对教师培训、进修、出国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4.对系(教研室)所属的人员、经费等教学资源的使用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系(教研室)的建设与管理
第九条系的设置一般以专业为基础,适当考虑专业数量、教师规模以及所承担的教学任务;教研室的设置一般以课程性质为基础,按照相近课程或相关课程设置原则,适当考虑承担课程门数、教师数量、承担教学工作量等因素。以系(教研室)为单位,设立党支部。新建、调整、撤销系(教研室)、党支部,需分别由二级教学单位党政联席会议、党总支会议讨论通过后,向人事处、组织部提出申请,报学校研究决定。
第十条系(教研室)、党支部的设置要保持相对稳定。学院要优先提供必要的活动场所、办公设备。
第十一条系(教研室)设主任1名、党支部书记1名,党支部书记兼任系(教研室)副主任。系(教研室)主任(含副主任,下同)任期三年,可以连任;党支部书记任职条件、选任方式以及任期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系(教研室)主任和党支部书记之间要加强沟通,交换意见,共同做好系(教研室)工作。党支部书记参与讨论系(教研室)重要工作和事项,发挥在日常中心工作中的作用。系(教研室)主任和党支部书记共同决定系(教研室)的重要事项。党支部要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在增进团结、化解矛盾、调动党员积极性等方面发挥应有作用;要主动围绕教学、科研、管理等中心任务来谋划党支部工作,推进党建和业务工作的深度融合,创新活动载体,推动工作落实,起到战斗堡垒作用。
第十三条系(教研室)主任(副主任)应具备以下条件:
1.热爱高等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师德修养和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和奉献精神;
2.在所从事的学科专业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专业素养,具有明确的学科专业研究方向和较高的学术水平;系主任原则上应由相关专业负责人担任;
3.应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沟通与协调能力;
4.原则上应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及以上职称。
第十四条系(教研室)主任(副主任)通过选聘的方式产生;凡符合任职条件的教师,经个人申报、资格审查、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确定人选后,由二级学院院长聘任,报教务处、人事处、组织部备案。
第十五条系(教研室)主任(副主任)应履行下列职责:
1.组织制订和落实系(教研室)的建设规划和学期工作计划;
2.组织开展专业建设工作,拟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3.组织制订和审核课程教学大纲和质量标准、教学日历和考试试题;
4.领导和组织教师完成所承担的课堂教学、实验教学、毕业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等教学任务;
5.督促和检查教师备课、讲课、实践教学、辅导答疑、作业、考核评价、教学进度、教学效果等工作;
6.组织教师开展听课、教学观摩、教学评价以及教学经验交流等活动;定期开展教研活动;
7.组织教师开展科研、产学研等活动;
8.组织教师能力与素质提升等工作;
9.组织开展教师教学、科研工作量审核、教学工作考核、年度考核等。
10. 协助党支部书记共同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
第十六条二级学院负责对所属系(教研室)主任(副主任)进行考核。系(教研室)主任(副主任)享受校内规定的岗位津贴,二级学院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给予系(教研室)主任(副主任)相关补贴。
第十七条学校通过设立有关教学基层组织建设项目、加强教学基层组织负责人培养培训、评选优秀教学基层组织等方式与途径,对系(教研室)建设予以支持。二级学院应在经费分配、人员培训、软硬件条件配置等方面予以安排。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人事处、组织部负责解释。原《滁州学院教研室工作条例》(教〔2009〕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