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校政〔2017〕39号)

作者:发布时间:2017-04-28浏览次数:1040

为规范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管理,保证该类学位授予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上级部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授予对象

经教育部批准举办的、国家承认其学历的各种办学形式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

第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学士学位: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较好地完成本职工作。

2.较好地掌握培养计划规定的各门课程的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课程成绩达到规定要求,毕业设计 (论文)成绩合格,取得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

3.学士学位外语考试成绩合格。

4.参加学校组织的两门学位课程考试且成绩合格。

第三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违反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罚

2.因各种原因,未准许毕业

3.在学期间累计有四门及以上专业核心课程(或专业主干课程)经补考后合格者。

4.学位课程考试成绩不合格者。

5.学位外语考试成绩不合格者。

6.超过毕业当年申报者。

第四条工作程序

1.凡达到本《实施细则》所要求的政治思想及专业水平的本科毕业生,在毕业前向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申请。

2.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本《实施细则》,对学士学位申请者的成绩、学分、平均学分绩点和毕业鉴定等材料逐一进行初审,并提出授予或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建议名单,经学院院长签署意见后报送校学位评定办公室。

3.校学位评定办公室对各学院初审材料逐一复审,并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审查意见。

4.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学士学位授予工作进行审议,确定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5.校学位评定办公室每年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将学士学位授予情况报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6.对于学位授予有争议的学生,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初步意见,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

第五条本细则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于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实施过程中与上级学位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学位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为准。

   第六条本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自2017年9月1日开始施行。原《滁州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院行〔2008〕45号)同时废止。


通讯员:;初审:;终审人: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