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学院教育教学成果(项目) 奖励办法(试行,校政教〔2018〕77号)

作者:发布时间:2018-12-23浏览次数:38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特色鲜明的地方应用型高水平大学建设,不断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加强教学研究,鼓励多出高水平教育教学成果,充分调动全校教职工参与各项教学工作的积极性,形成长效激励机制,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教育教学成果(项目)的奖励原则是:注重成果,注重水平,加大对高层次、高水平成果(项目)的奖励力度;依据成果(项目)类别、等级给予相应的奖励。

第三条本办法奖励的教育教学成果(项目)应为我校在职教职员工以及签有书面协议的校聘兼职人员取得并冠有学校校名的成果(项目),实施奖励时已经调离或因其他原因离职人员不予奖励。

第四条教育教学成果(项目)的类别为:教学成果类、教师荣誉类、教师教学竞赛类、教育教学研究论文类、教材建设类、教学建设项目类、学科竞赛类等。

第二章奖励标准

第五条教学成果类是指由教育部、省教育厅以及学校组织评审,以滁州学院为主要完成单位获得的教学成果奖。奖励标准如下:

1.获国家级教学成果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每项成果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和8万元。

2.获省级教学成果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每项成果分别奖励8万元、6万元、4万元和2万元。

3.获校级教学成果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每项成果分别奖励1万元、0.5万元、0.3万元和0.1万元。

4. 以滁州学院为第一完成单位的各级奖励,奖金比例为100%。我校非第一完成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完成的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按80%予以奖励;与其他单位合作完成的省级教学成果奖,按我校参加者在获奖证书上的完成人署名排序确定奖金,排名第2-5位的分别按奖励金额的50%、30%、20%、10%予以奖励。

5. 由学科竞赛获奖而衍生的省级教学成果奖,按照学科竞赛获奖类进行奖励,不再重复给予教学成果类奖励。

第六条教师荣誉类是指由国家、省级教育主管部门以及学校评选的教学工作先进个人或授予的各种教学类荣誉称号,包括:教学名师奖、教坛新秀奖等。奖励标准如下:

1.教学名师奖:国家级5万元/人,省级1万元/人,校级0.5万元/人。

2.教坛新秀奖:省级0.5万元/人,校级0.2万元/人。

3. 其他荣誉类获奖参照教坛新秀奖标准执行。

第七条教师教学竞赛类是指在国家、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国家级、省(部)级各类专业学会、研究会,省级联盟以及学校组织的各类教学竞赛活动中获得优秀成绩的个人。奖励标准如下:

1. 在国家、省级教育主管部门以及学校组织的各类教学竞赛活动中获奖:获国家级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每人分别奖励2万元、1.5万元、1万元;获省级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每人分别奖励1万元、0.5万元、0.3万元;获校级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每人分别奖励0.2万元、0.1万元、0.05万元。

2.在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省级及以上相关行业、部门、省级联盟组织的其他教学竞赛获奖:获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每人分别奖励0.3万元、0.2万元、0.1万元。

第八条教育教学研究论文类奖励以学校为第一单位、我校教职工为第一作者或外文刊物通讯作者公开发表的教育教学研究论文,不包含网络版论文,增刊、特刊、专刊、专辑发表的论文,以及论文集收录的论文。依据安徽省最新职称评审文件中的论文分类表确定论文类别并进行奖励。奖励标准为:一类、二类论文每篇分别奖励1万元、0.5万元;发表在《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扩展版)、《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扩展版)上的三类论文,每篇奖励0.2万元;其中公开发表在上述类别教育学类专业期刊上有关高等教育教学的论文,按照同类别论文奖励金额的2倍给予奖励。

第九条教材建设类指经教育部、省教育厅或学校评审确定的,我校教师任第一主编且正式出版(不包括学术专著)的规划教材、获奖教材以及其他公开出版的教材,教材应在作者简介、前言或后记等内容中明确标注作者单位为“滁州学院”;重印的各类教材不再奖励;修订再版的教材按同级别奖励标准的二分之一奖励;译著按其他公开出版教材类三分之二的奖励标准进行奖励。学校质量工程项目中立项的教材建设类项目,按照本办法予以奖励,不再另外划拨项目建设经费。奖励标准如下:

1.国家级规划教材、国家级获奖教材:5万元/部;

2.省级规划教材、省级获奖教材:2万元/部;

3.校级规划教材、校级校企联合开发教材:1万元/部;

4. 其他公开出版教材:0.5万元/部。

第十条教学建设项目类是指在教育部、省教育厅教育教学类项目立项评选中获得立项,或在项目结题时被评为优秀等级的各类教学建设项目,包括专业建设类、课程建设类、实践教学平台类等;依据项目申报年度通知对各项目所属类别进行界定。

1. 专业建设类项目:获得国家级立项奖励团队3万元,以优秀等级按期结题奖励1万元;省级项目以优秀等级按期结题奖励团队0.5万元。

2. 课程建设类项目:获得国家级立项奖励团队2万元,以优秀等级按期结题奖励1万元;省级项目以优秀等级按期结题奖励团队0.2万元。

3. 实践教学平台类项目:获得国家级立项奖励团队3万元,以优秀等级按期结题奖励1万元;省级项目以优秀等级按期结题奖励团队0.5万元。

第十一条学科竞赛获奖类是指对我校作为第一参赛单位、指导学生参加国家级、省级学科技能竞赛并获奖的指导教师进行奖励。依据当年度安徽省大学生学科和技能竞赛A、B类项目列表和安徽省最新职称评审文件中的教学效果分类表确定教学效果类别并进行奖励。

1. 对列入当年度安徽省大学生学科和技能竞赛A、B类项目列表中明确列出赛事名称的A类和B类赛事的国赛均按国家级专业(专项)比赛进行认定类别;对A类、B类赛事的省级选拨赛和B类赛事中的省级赛事均按照省部级专业(专项)比赛进行认定。对列入当年度安徽省大学生学科和技能竞赛A、B类项目列表中只明确主办单位但没有明确列出赛事名称的赛事,以赛事通知或学生获奖证书中的主办单位公章作为认定依据(公章应和列表中的主办单位完全相符)。对安徽省大学生学科和技能竞赛A、B类项目列表以外的赛事不予认定。体育类竞赛另行规定。

2. 体育类竞赛的认定。对列入当年度安徽省大学生学科和技能竞赛A、B类项目列表中的赛事,按照上款有关规定执行;其中,指导学生在公共课组获奖的按照最新职称评审文件“教学效果分类表——公共课类教师”进行认定和奖励;指导学生在专业组获奖的按照最新职称评审文件“教学效果分类表——体育类教师”进行认定和奖励。对安徽省大学生学科和技能竞赛A、B类项目列表以外,但列入最新职称评审文件“教学效果分类表——体育类教师”且明确赛事名称的赛事,按照职称评审文件规定进行认定和奖励;其中在各单项大学生体育协会组织的正式竞赛中获奖的成果认定,按照上款由教育部学生体育协会联合秘书处举办的各类大学生体育比赛有关认定办法进行认定。集体类项目包括足球、篮球、排球、手球、橄榄球等大球类项目,乒乓球、羽毛球、网球等小球类项目的团体赛,田径比赛中的接力赛,以及健美操、啦啦操、武术等体育项目中5人以上的团体项目;其他项目按照单项进行认定。除以上规定之外的赛事不予认定。

3. 奖励标准:获一类、二类、三类、四类教学效果,每项成果分别奖励8000元、5000元、1000元、500元;对列入当年度安徽省大学生学科和技能竞赛A、B类项目列表中A类赛事的国赛获奖衍生的教学效果,按照同类别教学效果奖励金额的1.5倍进行奖励。已按照教学效果进行奖励的学科竞赛获奖,不再另外计发学科竞赛指导工作量。

第三章奖励程序

第十二条教学奖励工作由学校教务处负责具体实施,每年申报一次,按自然年度计算。逾期未申报的,可顺延到下年度申报,按上年度的奖励办法计奖。申报各类奖项时均须提供有关原件或符合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程序如下:

1. 每年年底,由各教育教学成果(项目)负责人向所在单位提出奖励申报,经各二级学院学术委员会审定后报教务处。

2. 教务处对申报奖励的各类教育教学成果(项目)进行复核,提出奖励方案,并在校园网予以公示。

3. 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学术委员会进行评议。

4. 评议结果经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后兑现奖励。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布的教学成果(项目)权属及奖励持有异议的,均可在公示期限内向教务处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供佐证材料,匿名、逾期或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教务处在受理异议后,应及时通知申请单位对异议进行核实;申请单位应当在7日内向教务处提交异议核实材料。教务处认为必要时,可提请学校学术委员会进行裁决。

第十四条在评奖工作中,任何单位或个人有行贿、舞弊或剽窃他人成果等不端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其参评资格;已获得教学奖励的,撤销其奖励、追回奖金、取消获奖待遇,且三年内不得申报任何教学奖励。

第十五条教育教学成果(项目)的奖励申报由成果第一完成人(项目负责人)归口申报;奖励金由成果第一完成人(项目负责人)按贡献大小予以分配。奖励所得的涉税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相同或相似度高的成果(项目)在同一年度,同时符合几项奖励条件时,按最高奖励标准进行奖励;如在后来年度涉及本办法更高奖励标准的,按更高标准再次奖励。学校教育教学成果(项目)奖励和学校科学研究成果奖励不得重复申报。

第十七条本办法实施前发生的教育教学成果(项目)不予追溯。今后若出现新的教育教学成果(项目)名称,经学校认定后其奖励比照同级同类项目的奖励标准办理。

第十八条各二级学院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在本单位内部分配办法中,制订相关的奖励办法,另行给予奖励。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原校内文件的相关条款自行废止。

  


通讯员:;初审:;终审人: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