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学分 累积与转换办法(试行)(校政〔2019〕3号)

作者:发布时间:2019-01-18浏览次数:23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人才培养质量,普遍增强学生的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新创业能力,规范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的累积与转换,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新创业实践学分是指我校全日制本科生在校期间,创新创业实践活动取得的具有一定创新意义的智力劳动成果、创业成果和其他优秀成果,经学校相关部门认定后被授予的学分。

第三条创新创业实践学分是指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在校期间,以我校学生名义参加学科竞赛、创新创业类项目训练、发表论文、专利等获得成果者,按规定获得的学分。学生在校期间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至少获得4学分,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超出部分,可在接受学校认定后,申请学分转换。

第二章认定范围

第四条可以认定和累积转换为其他学分的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的成果范围包括:

(一)创新创业短期课程

创新创业短期课程指的是必修课程之外,面向全体学生开设的创新创业短期课程(主要指GYB、SYB、SIYB等)、创新创业训练营等。

(二)创新创业实践

创新创业实践包括科研学术活动、学科技能竞赛、创新创业竞赛、专利发明、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创业实践等活动。

1.科研学术活动

学生独立承担科研项目、参与教师的科研项目、参与科研著作和教材的编写、公开发表学术论文、取得软件著作权等。

2.学科技能竞赛和创新创业竞赛

1)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下举办的竞赛、行业学会或协会主办的各类竞赛(包括“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创青春”全国大学生创业大赛等各类大学生创新创业竞赛);高等数学、大学物理、大学英语等基础课程的竞赛;专项技能竞赛(如“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竞赛;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大学生数学建模大赛;师范生教学技能大赛;体育、艺术类竞赛等知识或其它技能竞赛等)。

2)校级专项学科竞赛和创新创业类竞赛。

3.专利发明

国家专利局授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等专利证书。

4.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

参加校级、省级、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并取得阶段性成果。

5.创业实践

指学生创业项目入驻校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滁州市科创园等校外孵化器等;经工商部门批准成立公司并实际运营半年以上。

(三)其他

若有参加其他创新创业实践活动的同学,均可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学生所在学院审核申报,创新创业学院复核认定。

第三章认定标准

第五条各类创新创业学分的认定标准

具体按《滁州学院学生素质拓展与创新创业实践学分实施细则》(校政学工〔2017〕3号)相关标准执行。

第四章学分转换

第六条学分转换范围

学生完成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创新创业实践学分外,所获得的创新创业实践学分可转换为创新创业必修课程、通识类选修课程、专业选修课程学分。

(一)与创新创业必修课程学分转换

1.学生参与创新创业竞赛,所获学分可以转换为创新创业必修课程学分。

2.学生参与创新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所获学分可以转换为创新创业必修课程学分。

(二)与通识类选修课程学分转换

学生参与创新创业类短期培训课程,所获学分可转换为通识类公共选修课程的学分。

(三)与专业选修课程学分转换

学生进行的与本专业相关的科研学术活动、学科技能竞赛、专利发明、创业实践等活动,所获学分可以转换为部分专业选修课程学分。具体转换标准由各学院负责制定与审核,学校审定。

第七条学生所获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经过转换认定,记入学籍档案。创新创业实践学分可以申请转换总数不得超过6个学分,转换的学分按照85分记入成绩。

第五章学分认定程序与组织管理

第八条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的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各学院成立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评定小组,负责学生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的初评工作。

(二)创新创业学院负责对各学院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评定工作进行检查和督导,对各学院初评结果进行审核认定。

(三)成立创新创业实践学分仲裁委员会,主要解决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过程中有异议的问题。

第十条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的认定程序

1.学生申报和初审:学生在每学期期末考试前两周,由学生本人填写《滁州学院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申请表》,凭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向所属二级学院提出申请,所属二级学院负责初审工作,并将申报材料和在学院公示过的审核结果交创新创业学院。

2.复核和认定:创新创业学院根据二级学院的初审意见和我校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标准认定学分,并提交创新创业学院院务会议审议通过。

3.公示:审核结果汇总表进行公示3个工作日,若有异议,则须复查,调整,再确认,直至正确无误。

第九条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的转换程序

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转换为创新创业必修课程、通识选修课程、专业选修课程学分的,需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滁州学院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转换申请表》,由所属二级学院根据培养方案和本办法进行初审、创新创业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后方可转换。

第十条对于在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申报、认定、转换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学生、单位和管理人员,一经查实,取消该创新创业实践学分,并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六章其他

第十一条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遇到争议事项,由各学院负责处理,重大争议事项报创新创业学院协调处理。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通讯员:;初审:;终审人:jiaowuch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