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学院课程过程性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校政教〔2022〕59号

作者:办公室发布时间:2023-10-08浏览次数:6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本科教育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的意见》(教高〔2018〕2号)、《教育部关于狠抓新时代全国高等学校本科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落实的通知》(教高函〔2018〕8号)和《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课程考核方法改革,加强学习过程管理,推进过程性考核与结果性考核有机结合,持续强化OBE教学理念,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结合学校实际,制定该办法。

第二条  课程过程性考核是教学工作的重要环节之一,是考核学生学习过程成效、检查教学过程效果、检验教师教学过程质量的重要手段和主要抓手,也是评估人才培养目标达成度的重要途径。

第三条 课程过程性考核要遵循课程教育教学的基本规律,按照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以课程目标为导向,把学生作为教学过程中的主体,使学生由被动式的应试性学习变为主动式的研究型和创新性学习。通过过程性考核,教师根据学生学习状态和反馈信息及时调整教学方式方法,引导学生自主性学习、探索性学习、实践性学习;学生及时发现学习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改进学习思路和方法,更好地掌握和运用所学知识。鼓励教师探索非标准化考试等新型考核模式。

第四条  二级学院是过程性考核组织管理的主体,任课教师是直接责任人和实施者,对课程过程性考核应精心设计,认真实施。

第二章基本形式

第五条  课程过程性考核力求评价内容多元化、评价过程动态化、评价主体互动化。任课教师须根据课程特点和教学目标设计并采用多种考核方式,全面考查学生学习目标达成水平,并对学生日常学习过程中的学习效果进行评价、指导与反馈,不能仅以考勤作为过程性考核的依据。可采用但不局限于以下考核维度和方式。

(一)考核维度

1.课堂表现。任课教师对学生学习过程的综合评定(如学生出勤、课程学习、学习态度、学习笔记、纪律遵守、课堂讨论、教学互动、精神面貌等)。可根据课程的实际情况设计课程学习内容、课堂提问、专题讨论等,及时对学生课堂学习、教学互动和参与讨论情况给予指导和评价。

2.课外学习。任课教师根据课程教学安排,对学生课外学习(如课后作业、课程小结、课程论文、知识竞赛、技能竞赛等)的数量和质量进行评阅,及时给予指导与反馈。

3.课堂测验。任课教师根据课程教学进度安排和阶段性学习测评需要而专门设计的阶段测验、单元测验、期中测验、技能测试等,根据学生完成质量进行评价与反馈。

4.实践检测。任课教师根据教学大纲、课程特点、所要达成的教学目标等要求,指导学生运用知识进行理论验证或制作设计的活动,包括课程实验、调查报告、综合训练、制作设计等教学活动。任课教师根据学生在实践教学活动中的综合表现评定成绩。单独列出实践(实验)成绩的课程除外。

5.其他方面。任课教师可根据课程特点设计其他行之有效的考核内容维度和考核形式。

(二)考核方式

1.个人考核。针对个人素质表现,只能或需要对学生进行个体考核的因素,如出勤考查、学习态度等。

2.分组考核。针对团队合作精神,可以或需要对学生进行分组考核的因素,如技能竞赛、综合训练等。

第三章基本要求

第六条  过程性考核办法和占总分的比例,应依据课程的性质和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在课程教学大纲中明确规定。没有单独列出实践(实验)成绩的课程,过程性考核原则上应至少包含3种(含3种)以上内容维度,过程性考核成绩原则上不少于总分的40%;单独列出实践(实验)成绩的课程,过程性考核原则上应至少包含2种(含2种)以上内容维度,过程性考核成绩与实践(实验)成绩总和原则上不少于总分的40%。

第七条  任课教师应根据教学大纲规定的过程性考核评定办法,对考核能够形成原始记录的部分,要及时详实做好记录(包括考核时间、考核内容、结果等)。过程性考核成绩评定结果应由考核的事实依据确定,成绩的评定要做到客观、公正、准确,一经评定,原则上不得改动。材料(含原始记录)由开课学院保存备查,并作为教学考核检查的重要内容。

第八条  任课教师须在第一次上课时,向学生公布该门课程过程性考核评定办法,特别要明确过程性考核具体形式,包括考核维度及评定因素,各项考核分数的占比等,并在教学过程中,对考核内容及考核结果认真记录,做到有据可依,课程结束后形成最终的过程性考核成绩。

第九条  任课教师应在课程结束后,按各教学院(部)规定的时间向开课学院提交过程性考核评定材料。学生若对考核成绩有异议,可向任课教师询问,教师应给予解释。同时,学生可向开课教学院(部)申请复议,院(部)在接到复议申请后,应于三天内进行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任课教师和学生。

第十条  过程性考核成绩按百分制记载,按比例进行折算。课程期末考试结束后,任课教师将过程性考核成绩录入教务管理系统该门课程的“平时成绩”栏中。

第十一条  在课程学习中,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该学生的课程考核资格:

(一)旷课累计达总课时1/4以上学时或缺课累计达总课时1/3以上学时者。

(二)抄袭他人作业或者实习报告等,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者。

任课教师应把取消考核资格的学生名单及时报给开课学院,并由开课学院告知学生本人。

第十二条 因转专业、入伍等原因补修的课程,过程性考核成绩计入总评成绩;因不及格重修的课程,过程性考核成绩不计入总评成绩。

第十三条 凡任课教师上报的过程性考核成绩,如果出现不按评定依据评价的现象等,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过程性考核的存档资料包括课程教学大纲、成绩记录表、试卷、作业、论文、作品等原始材料。对于线上过程性考核的课程,可提供网络教学平台上的过程性考核成绩单等。各二级学院负责保存过程性考核资料,过程性考核资料至少保存4年,以备查验。

第十五条  二级学院应加强对课程过程性考核实施的指导与反馈情况,每学期开展常规性检查活动,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改正。学校教务处、教学督导组每学期不定期对课程过程性考核的实施方案、实施过程、实施结果进行全面检查,对课程过程性考核提出指导与反馈。

第十六条  经确定的课程教学大纲将作为过程性考核成绩的评定标准,各任课教师应严格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需要更改,须由任课教师(或教研室主任)提交更改申请,由学院分管教学领导审批后执行,任何教师未经准许不得擅自更改。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作为全校开展课程过程性考核工作的原则性要求。各课程承担单位可根据学科专业及课程特点制订各单位的课程过程性考核工作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开始试行,此前与管理办法有冲突的相关规定,以本管理办法为准。本管理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通讯员:;初审:;终审人:蔡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