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学院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管理办法(试行) (校政教〔2022〕63号)

作者:办公室发布时间:2023-10-08浏览次数:9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以下简称“培养方案”)是高校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开展本科教学工作的纲领性文件,是学校办学思想和教育理念的集中体现,是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根本遵循,是学校安排教学任务、组织教学活动、评价教学质量、实施毕业审查的基本依据。为规范人才培养方案的制(修)订与实施,保证人才培养工作的科学性和稳定性,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

第二条 培养方案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学校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负责对人才培养的全局性、战略性、前瞻性问题进行研究与论证,审议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教务处是培养方案的直接管理部门,在学校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的指导下,组织制定培养方案指导意见、审核培养方案、制定并实施配套制度、监控培养方案的实施、评价培养方案的实施效果。

第三条 二级学院是培养方案管理的主体,在二级学院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的指导下,具体负责培养方案的制(修)订与实施。根据学校培养方案指导意见,由专业负责人组织培养方案的制(修)订、论证、执行、评价,并根据实际运行情况提出培养方案变更申请。

第三章培养方案的制(修)订

第四条 培养方案的制(修)订必须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高等教育发展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坚持“学生中心、成果导向、持续改进”教育理念,符合学校的办学定位、人才培养总目标,能够体现学校的办学特色。

第五条 培养方案的制(修)订既要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又要紧密结合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以及国家发布的专业标准或认证标准等最新教育教学改革方向,适时地进行调整和修订。原则上每个培养周期结束后,学校对现有招生专业的培养方案进行一次全面修订;每年可根据运行情况进行修正微调。

第六条 各专业培养方案应根据当年培养方案指导意见组织制(修)订。在制(修)订过程中,应广泛征询行业企业、用人单位、在校生、校友及教师等利益相关方人员意见,充分开展调查研究、组织专家论证。

第七条 培养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专业简介、培养目标、毕业要求、主干学科、专业核心课程与特色课程、主要实践教学环节、学制和学位、毕业学分要求、修读说明、专业课程地图、课程结构及学时学分分配表、专业教学进程计划表、“培养目标——毕业要求”对应矩阵、毕业要求实现矩阵等,具体以学校印发的指导意见为准。

第八条 制(修)订培养方案的程序

(一)学校在充分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征集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学校的办学定位和培养目标、教育教学改革趋势、社会对毕业生知识、能力和素质的要求等,发布人才培养方案制(修)订指导意见,启动培养方案的制(修)订工作。

(二)二级学院根据学校的统一安排,按下列程序组织开展本单位各专业培养方案的制(修)订:

1.明确人才培养需求。采取向已毕业的学生、行业(用人单位)专家发放调查问卷,组织毕业生座谈,到行业企业实地访谈等形式,充分了解行业企业等用人单位对本专业人才培养的需求;

2.科学确定培养目标。根据行业企业等用人单位对人才培养的需求,结合学校办学特色和办学定位,在国家教育方针的指引下,科学确定本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

3.精心研制毕业要求。根据培养目标精心制定毕业要求,毕业要求应满足“明确、公开、可衡量、可支撑”的要求,既支撑专业培养目标,又体现专业特色;

4.合理构建课程体系。根据毕业要求构建课程体系,使建立的课程体系能够支撑全部毕业要求,每门课程能够实现其在课程体系中的作用。

(三)经充分征求所在系(教研室)全体教师的意见和建议后,各专业将制(修)订的培养方案提交学院。由学院组织校外专家、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对培养方案进行论证,经二级学院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审议后提交教务处。

(四)教务处对学院提交的各专业培养方案进行审查,由学校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审定通过后,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执行。经学校批准实施的培养方案,由教务处统一编制成册,印发给各学院,学院应及时向相关专业教师和学生公布。

(五)各专业依据培养方案,组织教师制(修)订课程教学大纲;根据课程对毕业要求指标点的支撑关联度,确定课程目标,优化教学内容,选择适宜的教学模式方法与考核办法,保障课程目标的达成。培养方案中开设的所有课程教学活动均应制定教学大纲,包括必修课、选修课、集中实践教学等。

第九条 拟申报新专业的学院在论证新专业时,原则上依据学校最近一轮培养方案制(修)订的指导意见,拟订新专业培养方案,开展新专业申报工作。专业正式获批后,所在学院须进一步完善培养方案,并于该专业首次招生当年的4 月底之前提交教务处。学校将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审核确定并实施新专业培养方案。

第四章培养方案的执行与评价

第十条培养方案的执行

(一)经学校批准同意实施的培养方案,自各专业新一届学生起开始执行。人才培养方案未发生修订或调整的,其下一届学生延用上一届学生的人才培养方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和拒绝执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任务。

(二)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实施按以下程序进行:

1.教务处在学校教务管理系统中下达各专业每学期的教学执行计划,各教学单位按照人才培养方案认真核对本单位开设的各门课程情况,确认各专业各学期的开课计划。

2.教务处组织协调公共课开课单位排定全校公共课后,各二级学院安排专业课,制订下一学期课表;完成教学安排后,由各教学单位向任课教师下达教学任务通知书,学生依据教务系统内的课表上课。

3.任课教师根据课程教学大纲填写教学进度表,经专业负责人审核、学院负责人批准后执行,教师按照课表、课程教学大纲、教学进度表授课。经批准执行的课程教学大纲、教学进度表应同步上传至教务管理系统。

4.在人才培养方案执行过程中,各教学单位必须根据人才培养方案落实每一门课程的教师、教材及必要的教学条件,安排好各教学环节,并据此进行教学管理。

5.课程结束后,教学单位按照学校要求对学生进行课程考核,任课教师按要求完成成绩评定、试卷分析和课程评价,并按时做好课程材料的上报和归档工作。

6.在培养方案实施过程中,教务处、各教学单位和校院两级教学督导组通过教学检查、座谈会等形式,监督培养方案执行的规范性和严肃性;通过领导听课、教学督导、学生评价、同行评价和学生信息员反馈等方式,监控培养方案执行的质量与效果。

第十一条 培养方案的变更

(一)变更类型。凡对已经批准、正在执行中的培养方案,因增开、停开、更换课程(含集中实践教学环节)而导致课程结构变更,或者课程名称、学时学分、开课学期、考核方式、课程性质(必修或者选修)等变动均属培养方案变更。

(二)变更原则。变更培养方案是在学校人才培养方案指导性意见的基本框架范围内进行的局部修正,不涉及人才培养方案指导思想、基本架构、主要指标等方面的调整。原则上专业基础课、专业核心课等必修课程不予调整,总学时(学分)应与变更前的培养方案保持一致。

(三)变更时间。培养方案变更由学校统一组织,原则上每年的3月和9月集中受理变更申请,其他时间不接收变更申请。

(四)变更程序

1.系各专业根据实际情况,向二级学院提出异动人才培养方案申请。

2.二级学院征求执行该版人才培养方案的学生及相关教师对于变更培养方案的意见。

3.二级学院组织论证、审议,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和审议意见,填写《滁州学院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变更审批表》,提交教务处审批同意后,在教务管理系统中同步进行调整。对于增减课程或同时调整多门课程等较大幅度的调整,必须经校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审议,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调整。

(五)跨单位开设的课程或教学环节,在人才培养方案的修订、调整和实施过程中的任何变动,无论是由专业所在单位还是开课单位提出,均须与对方单位协商,征得同意并签字后报教务处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对有关争议,由教务处组织双方协调。

(六)学院或个人未按规定程序办理变更审批手续擅自变更培养方案的,一经查实,学校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按学校教学事故办法处理。

第十二条 培养方案的评价

(一)评价依据。党的教育方针、国家相关政策和改革需求、学校本科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专业目标定位,以及国内外的专业发展趋势与需求,国家、区域、行业和用人单位等利益相关群体的现实需求。

(二)评价内容。定期对人才培养方案的合理性进行评价,包括培养目标的合理性、毕业要求的合理性和课程体系的合理性。

(三)评价责任人和参与人员。培养方案合理性评价的责任人为专业负责人;参与人员为本专业学生、教师、学院教学督导人员、学院管理人员、学校相关部门管理人员、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生实习实践单位、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委员、校外专家、家长等利益相关方代表。

(四)评价方法。评价前需确认采用的评价方法的合理性。具体评价方法包括但不限于:反思自查、调研分析、咨询研讨、交流研讨、问卷调查、访谈调查、座谈会等。

(五)评价周期。人才培养方案运行一个周期后,各专业邀请利益相关方代表开展培养方案的合理性评价,形成评价记录文档,包括评价内容、评价依据、评价主体、评价方式、评价结果等。要求评价记录完整、可追踪,为专业培养方案的修订提供依据。

(六)评价结果及应用。各专业对评价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形成评价报告,评价记录和评价报告由二级学院存档,保存时间不少于两个修订周期时间。评价结果作为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修订的重要依据。对于结果中急需修订的内容,经学校同意后可提前修订。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普通全日制本科各专业。对于卓越人才培养计划、“新工科、新农科、新文科”项目实施专业、校企合作班、产业学院相关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可参照本办法根据改革创新的实际需要制定人才培养方案管理工作细则,报教务处审核,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实施。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学校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通讯员:;初审:;终审人:蔡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