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教学过程管理,严肃教学纪律,稳定教学秩序,保证教学质量,规范调、停(补)课程序,根据《滁州学院教学工作规程(修订)》(校政教〔2019〕38号)、《滁州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校政教〔2019〕23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基本原则
1.不随意变更。课程表是学校组织课程教学、实施教学运行管理的主要依据,课程表一经排定,除学校根据工作需要的调整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变动,各学院及任课教师必须按照开课计划和课程表完成教学任务,一律不准擅自调课、停课或请他人代课。
2.保障完整性。原则上调课不停课,尽量保障授课课时;尽量调整上课教师不调上课时间。
3.最少次数。应严格控制调、停课的次数,并避免同一班级同一周内调、停多门课程,以保证教学正常有序进行。
二、调停课条件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可按规定办理调、停课审批手续:
1.因课程内容、教室条件和教师授课需求等特殊原因,需要改变授课地点者;
2.任课教师因病、因事临时请假;
3.任课教师经批准参加校内、外集体活动、重要会议或因公外出进修、调研和学习等;
4.实践教学必须占用其他课程的课堂教学时间;
6.国家法定节、假日或学校组织的重大活动。
三、办理类型
1.调课是指对主讲教师、上课时间、上课地点等任何一项的确定性变更。
2.停课是指主讲教师所担任的某门课程因故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上课,需要安排在其它时间补课的行为。
3.教学任务变更是指因故需对已排定的课程进行任务变更,包括变更主讲教师、调整课程学时分配、拆并课堂合班、更改授课时间或教室等。
四、办理程序
1.调、停课四学时以内(含四学时)办理程序如下:
(1)任课教师须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在学校教务管理系统办理调、停课申请手续。
(2)调、停课申请表经所在学院院长或分管教学副院长审批(签字并加盖学院公章)后生效,由任课教师负责提前通知到相关学院和学生。
(3)调、停(补)课申请表须在学院留存备案,并作为教室钥匙领取的凭证。
2.调、停课四学时以上(不含四学时)及教学任务变更的办理程序如下:
(1)任课教师须至少提前一周提出调整报告,经开课学院院长或分管教学副院长审批(签字并加盖学院公章)后,报教务处审批生效。
(2)调整报告生效后,由任课教师(或办理人)提前通知到上课学生并持调整报告复印件至相应楼宇的物业登记调整信息。
3.当任课教师发生紧急情况来不及办理手续时,应及时通知所在学院的分管教学副院长,由分管教学副院长安排其他人员代办申请调、停(补)课手续并通知到相关学生,不允许学生代办调、停(补)课手续。
4.因集中性实践环节需要办理调、停(补)课,应由学院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调停(补)课报告,至教务处实践教学中心备案后,由实习负责人到相关学院教务员处办理停课手续并通知任课教师在系统申请补课,由任课教师通知到学生。
五、补课
1.任课教师停课须及时安排补课。补课时间不得超过该课程原教学周结束后两周。
2.任课教师须在教务管理系统及时办理补课手续,未办理者视为未进行补课,将扣减该门课程的相应工作量,并按教学事故处理。
六、其他要求
1.开学第一周,任课教师须严格按教务处统一下发的课表上课,原则上不允许调、停课。
2.任课教师调课需由其他教师代课时,原则上应安排同一课程组职称相当的教师接替。
3.任课教师因病调课须附上医院出具的证明,因事调课须附学院或学校活动组织部门出具的事假证明,参加会议的需附上会议通知。
4.学校教学督导组、各二级学院应加强对调、补课时的听课检查。
6.凡未办理调、停(补)课手续或调、停(补)课未经批准而擅自调、停课的或批准后未按批准规定进行补课的学院或教师个人,造成教学事故的,严格按照《滁州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校政教〔2019〕23号)进行处理。
7.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滁州学院调、停(补)课管理暂行规定》(院教〔2007〕13号)、滁州学院关于调、停(补)课管理办法补充规定(教〔2018〕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