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学校体育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6〕27号)有关精神,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2015年开展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和落实学生体育三个办法有关工作安排的通知》(教体艺厅函〔2015〕32号)和《教育部关于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意见》(教高〔2019〕6号)相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组织保证
第一条 滁州学院教务处是大学生体质测试的主管单位,领导和统筹大学生体质测试工作,体育学院是大学生体质测试工作执行机构,下设大学生体质测试中心,并成立体质测试工作指导小组。
第二条 体质测试中心主任负责全校大学生体质测试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二级学院需成立以书记为组长的体质测试工作组,做好学生体质测试的组织与宣传工作。学生参加体质测试时,各学院需安排一名教师值班,现场进行测试监督,确保每名学生都能够安全有序地参加体质测试。
第二章测试项目及地点
第三条 测试项目(室内、外共八项):身高、体重、视力、肺活量、50米跑、坐位体前屈、立定跳远、一分钟仰卧起坐(女)、引体向上(男)、800米跑(女)、1000米跑(男),学生需完成全部测试项目才能取得测试成绩。
第四条 测试地点:滁州学院运动场(室外)、蔚然体育馆体质测试中心(一楼104)。
第三章测试对象与时间
第五条 测试对象:滁州学院全日制在校本科大学生。
第六条 测试时间:由体育学院大学生体质测试中心具体安排,一般安排在周六、周日进行测试。
第四章体质测试要求
第七条 为保证大学生体质测试的公正、公平、公开,体育学院体质测试中心制定《滁州学院大学生体质测试实施方案》,切实达到体质测试工作的教育激励、反馈调整和引导锻炼的功能,以提高教育监测和绩效评价的支撑能力。
第八条 各学院体质测试工作组负责人通知和组织本学院学生按时参加体质测试,测试前需通知学生做好准备活动,体质测试时须穿运动服、运动鞋。
第九条 根据《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规定,学生因病或残疾不能参加体质测试的可向学校提交暂缓或免予执行《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申请,申请免测的同学,必须提供三级甲等以上医院开出的医生疾病诊断证明或残疾证明,经体育学院核准,可暂缓或免予执行《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并填写《免予执行<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申请表》。
第十条 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测试的,可向本学院负责测试的教师请假,由值班教师与体育学院测试人员沟通协调后,安排其它时段补测。
第十一条 参加测试的学生需携带学生证或者身份证提前10分钟到测试地点集合,并事先做好准备活动。学生测试完成后需观察5-10分钟方可离场,离场后各学院体质测试负责人要跟踪观察。
第十二条 如遇天气或其它特殊情况不能进行正常体质测试,补测时间将另行通知。
第十三条 体育学院安排参加体质测试的教师必须严格履行工作职责,认真完成体质测试的各项工作,对玩忽职守导致参加体质测试的学生出现安全事故的教师,学校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
第十四条 参加体质测试教师需按时到场做好测试准备和考勤工作,如违反测试规定将按照教学事故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安全注意事项
第十五条 大学生体质测试工作应确保在安全的基础上完成,为确保安全,各学院需认真组织学生进行测试前的训练工作,在中长跑项目测试前,要求学生每周参加两至三次中长跑练习,学生参加体质测试前中长跑练习次数必须达到多次,方可参加正式测试。
第十六条 由于测试具有一定的运动负荷强度,身体可能会产生不良反应,因此,学院应要求学生测试前注意休息,严禁在熬夜、感冒、发烧、空腹等身体不适的情况下参加有相当强度的体育锻炼和测试,必要时听从医生的指导和建议。
第十七条 学生如有隐瞒不适宜参加测试的情况而自行参加体质测试并造成严重后果者,由学生自行承担相应责任,有以下疾病的同学需申请体质测试免测:
(一)呼吸系统疾病:气管炎、哮喘、肺病等。
(二)心脑血管疾病:心率不齐、心脏病、高血压等;
(三)消化或泌尿系统疾病:糖尿病、肠胃炎等;
(四)运动系统疾病:风湿性关节炎、肌肉萎缩、关节损伤有炎症或者肢体残疾。
第十八条 为保证体质测试安全,测试点需设立医务监督,由校医院选派医护人员负责现场应急事件的急救处理。
第六章其它相关规定及说明
第十九条 安徽省教育厅高度重视学生体质测试工作,每年会委派第三方到学校抽查体质测试工作,被抽查到的学生务必准时参加体质测试,无故不参加测试者,体质测试成绩以0分计,且不再安排补测。
第二十条 学生若在体质测试中出现违规、违纪行为,一旦发现则按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体质测试成绩以0分计。
第二十一条 各学院在实施学生年度综合测评和“三好学生”评选等相关奖励评选细则中,应将学生当年体质测试成绩纳入计算。学生测试成绩评定达到良好及以上者,方可参加年度评优与评奖;成绩达到优秀者,方可获体育奖学分。测试成绩评定不及格者,在本学年度准予补测一次,补测仍不及格,则学年成绩评定为不及格。
第二十二条 每个学生每学年体质测试评定一次,记入《〈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登记卡》。学生毕业时的成绩和等级,按毕业当年学年体质测试总分的50%与其他学年体质测试总分平均得分的50%之和进行评定。学生毕业时,《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的成绩达不到50分者按结业或肄业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9级学生开始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