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实习实训教学是高校人才培养的重要实践育人环节,是高水平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重要途径,为了加强实习实训教学环节、规范管理,建立良好的实习实训教学秩序,提高实习实训教学质量,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实习实训教学类型
第二条 实习实训教学是指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设定的在校内外集中实施的各项实习实训课程,包括认识实习、生产实习、野外实习、外出写生、金工实训、教育实习、艺术实践周、毕业实习等。
第三章实习实训教学目的与任务
第三条 实习实训教学的目的是加强学生社会责任、职业道德和规范教育,培养学生的劳动观念和良好的思想作风、工作作风,提高学生的团队合作意识、沟通交流和终身学习能力,增强学生观察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和创新创业、动手实践的能力,拓宽学生的知识面,提升学生的专业素质与综合素质。
第四条 实习实训教学的任务是引导学生深入社会,理论联系实际,使学生了解和掌握生产技术与管理的实际知识和技能,进一步掌握和巩固所学的理论知识,提高学生分析与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四章实习实训教学组织管理与要求
第五条 教务处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安排,统筹管理全校实习实训教学工作,研究制定学校有关实习实训教学工作的规章制度,监督检查各二级学院实习实训教学各环节落实情况,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第六条 各二级学院实习实训教学工作的组织应包括实习实训教学大纲与计划的制定,实习实训安排与动员,督促检查各专业系(教研室)实习实训教学落实情况等。
第七条 各专业系(教研室)负责组织和落实所承担的实习实训教学具体事宜,包括组织成立实习实训队伍,划分实习实训小组,确定和聘任指导教师,落实各项实习实训计划和实习实训工作总结等。
第八条 各门实习实训课程必须制定教学大纲,由专业系(教研室)根据学科专业特点和人才培养方案拟定,经二级学院审核同意后实施,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九条 实习实训工作计划(实施方案)、实习实训指导书应依据实习实训教学大纲,由专业系(教研室)和指导教师会同实习实训单位有关人员,结合实际制定和编写,经二级学院审批后实施。实习实训计划内容应包括:实习实训的目的、组织领导、实习实训单位、时间与地点、实习实训内容、人员安排、实习实训日程安排、实习实训管理、实习实训考核等。实习实训指导书应结合各二级学院各专业特色编写,实习岗位及内容详实。
第十条 实习实训地点应根据各专业特点和实习实训教学大纲要求选定。实习实训单位的选择必须满足教学大纲要求,在确保完成实习实训教学任务,保证实习实训效果与质量、落实疫情防控要求的前提下,按照专业对口、就地就近等原则确定。
第十一条 实习实训过程实施状况和实际效果应该能够支撑其在课程矩阵中的作用,能体现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各工科专业实习实训的内容应能支持学生掌握本专业工程设计和工程实践所需的知识和能力,应与企业合作开展实习实训教学,强化学生的工程意识和实践/创新能力培养;各师范类专业实习实训的内容应融合师德体验、教学实践、班级管理实践和教研实践等内容,帮助师范生深化专业知识理解、形成专业实践创新能力和养成专业情意。
第十二条 各二级学院应高度重视实习实训的组织工作,合理安排实习实训指导教师和教学时间,事先与实习实训单位商讨落实各项事宜。
第十三条 对指导教师的要求
(一)指导教师全面负责实习实训期间的各项工作。发生重大问题应及时向所在学院、学校报告。
(二)协助所在学院做好实习实训工作计划(实施方案)和学生实习实训指导书的编写。
(三)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对学生加强社会责任教育、专业教育、组织纪律教育和劳动、安全等方面的教育。
(四)根据实习实训计划安排好实习实训小组的任务和学生的实习实训岗位,并根据内容及进程指导学生明确实习实训的目的和要求,了解时间安排、实习实训内容及步骤等,按期完成实习实训任务。
(五)组织好学生的学习与生活,做到劳逸结合,安排好作息时间和文体活动,妥善安排学生的往返,负责实习实训期间学生的安全和疫情防控等管理工作。
(六)根据实习实训计划组织好现场教学,做好考勤工作,协助现场技术与管理人员指导学生完成实习实训任务,夯实实习实训教学质量。
(七)定期检查或随时抽查学生的实习实训日志、作业、听课和参观笔记、考察记录、资料收集等,作为评定成绩的参考依据,认真做好学生的实习实训成绩评定和实习实训工作总结工作。
(八)对违反纪律的学生,指导教师应及时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可停止其实习实训,上报二级学院和学校处理,实习实训成绩按不及格处理。
第十四条 对学生的要求
(一)按照实习实训教学大纲和实习实训指导书的要求,在指导教师指导下,认真完成实习实训任务。
(二)遵守纪律,服从安排,不得迟到早退,注意安全,不得擅自离岗,不得擅自单人外出活动。实习实训期间一般不得请假,如有特殊情况须向指导教师请假,无故不参加者按旷课处理,自觉遵守学校和实习实训单位疫情防控管理规定。
(三)遵守当地的政策法令和实习实训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等,尊重实习实训单位的各级人员,爱护公共财物,节约水电,注意保持公共卫生,遵守指导教师在现场提出的各项实习实训规定。
(四)按要求认真完成各项实习实训任务,认真做好实习日志、作业、听课和参观笔记、考察记录、收集资料、实习报告和总结等内容。
第十五条 实习实训总结
(一)实习实训结束后,各二级学院和指导教师应及时督促学生完成实习实训日志、实习实训报告、实习实训总结等工作,并交由各学院备查。
(二)实习实训结束后,指导教师应做好实习实训考核工作。各专业应对整个实习实训工作进行总结并提交所在学院,总结材料应包括实习实训计划(实施方案)的执行情况、质量分析、经验体会、存在问题、解决措施、建议等。
(三)各二级学院应将毕业实习工作总结及时报送教务处实践教学中心,其它实习实训工作总结由二级学院存档。
(四)各二级学院应加强实习实训教学改革的研究与实践,不断提高实习实训教学效果。
第十六条 实习实训成绩考核及评定
(一)实习实训课程是必修教学内容之一,不得免修,考核不及格需重修。学生须完成实习实训的全部任务,并提交实习实训报告或作品,方可参加考核。
(二)考核方式:可采用面试、答辩、现场操作、设计等多种形式,结合考勤、实习实训日志、听课和参观笔记、考察记录、收集资料、实习实训报告和总结及专题材料等综合评定。
(三)指导教师应严格按照实习实训教学大纲的要求,根据学生的考核情况、实习实训单位鉴定意见、实习实训任务完成情况、实习实训表现等情况综合评定实习实训成绩。实习成绩按五级分制记分,即:优秀(90分以上)、良好(80~90)、中等(70~80)、及格(60~70)、不及格(60分以下)。
(四)加强参加分散毕业实习的学生的考核,其成绩评定可结合学生实习日志、实习报告、实习实训单位鉴定意见、口试(笔试)形式综合评定,二级学院保留原始考核材料。
第五章 实习实训教学检查
第十七条 学校采取专项检查和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督促检查二级学院实习实训教学落实情况。
第十八条 各二级学院应做好本学院实习实训教学安排和进展情况自查工作,及时总结经验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十九条 专业系(教研室)主任和指导教师应检查实习实训日志、实习实训报告、实习实训考核与成绩报送及实习实训工作总结等,并对相关材料进行整理归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未尽条款,另行发文补充说明。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滁州学院实习教学管理暂行规定》(院教〔2010〕8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