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健全校、院两级教学督导体系,完善教学质量保障长效机制,充分发挥教学督导工作在地方应用型高水平大学建设过程中的重要作用,推进学校质量文化建设,促进人才培养质量持续提升,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教学督导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依据国家的政策法规及学校教学管理相关制度,围绕“确保人才培养目标达成”,对学校教学与教学管理工作全过程进行检查、评价、咨询和指导,为学校教学改革与发展提供咨询建议与决策依据,促进优良教风、学风和育人环境的形成。
第三条教学督导工作应顺应高等教育改革的发展变化,坚持以“学生中心、成果导向、持续改进”的现代教育理念为指导,贯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工作原则,以督为基础,以导为重点,坚持检查与指导相结合、监督与服务相结合、评价与促进相结合,服务于学生成才的需要,服务于教师提高教学水平与教学质量的需要,服务于学校教学改革和促进教学管理工作落实的需要。
第二章组织与聘任
第四条教学督导工作是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实行校、院两级本科教学督导工作制度,学校设立校级教学督导组,二级学院设立学院教学督导组。
第五条校级教学督导组一般由15-20人组成,设组长、副组长和秘书;根据学校学科专业布局和教学工作的实际需要,分为理工和人文社科两个小组,分别由学校督导组副组长担任;秘书由教学评估中心工作人员担任。
第六条 各二级学院教学督导组接受校级教学督导组的工作指导,在学院教学办公室的协助下开展工作。一般由3-5人组成,设组长1名,根据工作需要,可由学院配备兼职秘书。
第七条教学督导员聘任条件
1.热爱教育事业,热心教学工作,关心学校发展,具有良好的思想觉悟和品德修养,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公道正派,廉洁自律,具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与奉献精神,善于与人沟通,身心健康,有时间和精力完成各项教学督导任务,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
2.教育思想观念先进,有较高政策理论水平,长期从事教学或教学管理工作,具有一定的教育科学理论知识和丰富的教学或教学管理实践经验,熟悉学校教学管理过程和规章制度。
3.原则上应具有高级职称或者曾担任副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特殊情况下,二级学院教学督导员也可由优秀的中级职称教师担任(高校教龄至少5年以上)。
第八条教学督导员聘任程序
1.校级教学督导员由二级学院推荐,教学评估中心提名,经校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审议、校长办公会审定后,由学校颁发聘书。
2.院级教学督导员在本人自愿的基础上,由分管教学副院长提名,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定,由学院聘任,报教学评估中心备案。
3.教学督导员一般任期两年,可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具体情况延聘或提前解聘。原则上不得同时担任校级教学督导员和院级教学督导员。
4.有下列情况者,学校、学院有权解聘:不服从教学督导组工作安排,不能完成规定督导任务;无故缺席教学督导组相关工作会议;违反学校有关规定,有失教学督导员形象等。
第三章工作职责和要求
第九条 教学督导员在督导工作中要时刻关注教师是否坚持了立德树人的价值取向,是否将思想政治教育、文化素质教育、创新创业教育等融入了教学过程,是否体现了新的教育理念,是否采取了新的教学模式。
第十条 学校督导要与学院督导分工协作。学校督导从宏观入手,实施重点抽查,保证重要教学环节的质量,学院督导从细节抓起,实施全面检查,保证所有教学环节的质量。学校督导侧重结果检查,注重水平评价,学院督导侧重过程管理,保证学术规范。学校督导侧重对教师的督促评价,学院督导侧重对教师的指导帮扶。
第十一条教学督导员的主要工作职责
1.加强学习研讨,提高督导工作能力和水平。教学督导员应加强理论学习,及时了解和研究高等教育新形势、新思想、新理念和新模式,树立符合学校办学定位要求的高等教育教学质量观,熟悉学校有关教学管理规章制度,不断提高督导工作能力和水平。
2.开展教学咨询,服务教师教学能力提升。加强对新开课、开新课和新进教师的教学情况的督查,指导、协助青年教师在课堂教学组织、教学方法和技巧等方面不断改进和提高,帮助青年教师掌握教学技能和教学规律;及时发现教学改革的典型,总结教育教学成果,宣传推广有示范意义的教学经验。
3.开展听课评课,对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质量进行督导。深入课堂和实验室随堂听课,督查课堂教与学的情况,对任课教师的教学基本环节、教学水平、教学效果、课堂教学规范、学生学习情况等进行客观评价。
4.开展教学检查,加强各教学环节规范与质量监控。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常规教学检查和专项教学评估活动,定期开展学业成绩评定、毕业设计(论文)、实践教学、教学档案等专项检查工作。
5.开展学风督导,促进优良班风学风形成。深入班级、寝室,及时掌握学生学习动态,收集学生对教学和管理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从专业学习、职业规划等方面对学生学习活动过程进行全方位指导。
6.督导教学管理,提升教学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水平。一是对学校和二级学院的教学管理工作规范与执行情况进行督导;二是通过专题研究、问卷调查、师生座谈、个别访谈等多种形式,多渠道听取并收集师生员工对学校教学和教学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结合日常教学督导工作中收集的各种教学信息,深入分析教学和教学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建议和措施等,形成调查报告,服务学校决策。
7.参与考核评价,保证各类教学考评工作客观公正。作为校内专家,参加青年教师课堂基本功大赛、课堂教学优秀奖、教学名师、教坛新秀等各类教学评奖评优活动,参与高校教师系列人员晋升职称、申请主讲教师资格人员、申请高校教师资格人员、新进教学人员等方面的教学考核工作。
8.其他工作。按时参加教学督导例会,汇报工作进展,交流工作经验,报送工作材料;定期为《教学督导简报》提供督导信息;完成学校或二级学院交办的其他教学督导工作。
第十二条教学督导组组长(副组长)工作职责
1.加强教学督导组自身的组织建设、成员选聘及考核管理工作。
2.组织制订教学督导组学期工作计划,研究教学督导工作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定期总结教学督导工作。
3.具体负责督导工作计划的落实,组织进行集体听课、检查评估、学习交流、走访二级教学督导组或相关职能部门等教学督导工作。
4.组织召开教学督导工作会议,布置督导工作任务、传达学校或学院的工作安排、听取教学督导员的工作汇报等。
第十三条教学督导组秘书工作职责
1.做好教学督导组组长(副组长)做好教学督导组日常管理。
2.为教学督导组成员开展工作提供服务和支持。
3.及时收集教学督导过程材料、个人工作总结及意见建议,编印教学督导工作简报。
4.完成教学评估中心主任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四条教学督导工作要求
1.学校教学督导组实行日常值班和联系二级学院制度,制定日常值班计划,确保工作日的日常教学督查,及时做好情况登记和信息反馈,每位成员负责联系一个二级学院,指导该学院教学督导组开展教学督导工作。二级学院教学督导组制定日常值班计划,确保工作日的学院日常教学督查,及时做好情况登记和信息反馈。
2.实行工作例会制度,学期初召开期初工作会议研究每学期的工作计划,学期中每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对重点工作的推进进行研究和部署;学期末召开期末工作会议总结督导工作;每年召开1-2次校院两级督导组联席会议,交流教学督导工作经验与体会。
3.教学督导员中已退休人员每月额定听课15节,在职人员每学期听课10节。一个学期的听课任务应合理地分配到每月、每周,涵盖理论课和实践课((其中实践教学听课节数不得低于总听课节数的1/3),做到均衡地不间断地听课;避免分段集中听课或突击听课。
4.教学督导工作实行督导记录考核制度。教学督导应做到每项工作都有案可查,每个结论都有据可依。教学督导在每次听课或督导其他教学活动时,都要认真做好书面记录,实事求是、公正客观地签署评价意见;工作完成后,相关记录及时上交存档,以备查阅,并根据要求及时将评价信息录入学校教学质量监控管理系统。教学督导员在开展督导工作时应佩戴督导证件。
5.教学督导员应及时与授课教师进行交流,肯定其授课优点,指出存在的不足,提出改进建议,并定期与相关院(系、部)交换意见,反馈听课情况。课堂教学过程中发生特殊情况时,应及时填写教学异常情况反馈表,如实反映课堂教学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异常情况。
6.对课堂教学中好的情况和出现的问题,实行跟踪听课或教学督导员交叉听课,以保证课堂教学评价的客观性和公平性;根据学校教学评估中心的安排,积极参加教师的听课邀请,认真参与听课组评议。
第四章权利和待遇
第十五条教学督导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享有的权利
1.在不影响教学秩序的情况下,随机进入教室和实验室听课。
2.查阅教师的教案、讲稿、授课计划和教材等教学文件,调阅学生学习笔记和作业等。
3.向教师和学生询问有关教学问题。
4.可以直接向校长、主管教学校长以及相关部门反映教学过程中的任何问题和提出建议。
5.享有参加学校或学院的教学工作会议、参加学习交流的权利,以及要求相关部门或单位就督导过程中所反映的问题和意见处理情况进行反馈的权利。
6.对被督导工作单位进行现场调查研究,被督导单位应给予配合,提供与督导事项有关的文件并汇报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干扰教学督导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十六条教学督导员待遇
学校在年度经费预算安排中设立教学督导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津贴发放、购置办公用品等。
1.校级教学督导员待遇: 校级教学督导员完成年度各项工作任务,给予相应的工作津贴。校级督导组组长基本岗位津贴:已退休人员30000元/年,在职人员20000元/人;督导组副组长基本岗位津贴:已退休人员20000元/年,在职人员15000元/年;督导员基本岗位津贴:已退休人员10000元/年,在职人员6000元/年。此外,每听1节课折合1个标准课时,已退休人员按照每个标准课时50元计算课时津贴;在职人员折合的标准课时纳入年度教学工作量核算课时津贴。
2.院级教学督导员待遇:各二级学院教学督导组组长享受与系(教研室)主任同等岗位津贴。教学评估中心每年从学校教学督导专项经费中根据学院教师和学生人数划拨二级学院专项督导经费,专款专用,由各二级学院根据督导工作实际情况进行分配。二级学院督导专项经费计算方式为:学院督导经费(元)=基本费用2000元+学院教师总人数×10元+学院学生总人数*2元。督导员每听1节课折合1个标准课时,已退休人员按照每个标准课时50元计算课时津贴;在职人员折合的标准课时纳入年度教学工作量核算课时津贴。二级学院可根据督导工作实际需要给予学院教学督导员相关补贴。
3.校级教学督导员的基本岗位津贴每半年发放一次,每次发放标准的80%,预留20%;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的,预留岗位津贴年底一次性发放,考核不合格的,不发放预留岗位津贴,终止聘任;听课标准课时由分管副组长审核后报教学评估中心备案。二级学院教学督导员的听课标准课时由二级教学督导组长审核、分管教学副院长签字认可后报教学评估中心备案。
4.学校每年根据督导工作完成情况,按照25%比例评选若干校级优秀教学督导员和二级学院优秀教学督导组,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学院优秀教学督导员评选工作由二级学院参照本条例自行开展。年度考核优秀督导员一次性给予奖励津贴1000元,年度考核优秀二级学院督导组一次性给予奖励津贴2000元。此外,学校每年调配一定数量的年度教学考核优秀指标用于奖励年度优秀教学督导员。
5.学校管理干部提前退职参加教学督导组的,到规定退职年龄止,其津贴发放参照原职务津贴标准,不再额外发放督导津贴;正常退职的,按照本条例规定发放津补贴。在任中层及以上领导干部担任教学督导员不发放督导津贴。在职教学督导员除享受督导工作津贴外,其从事的教学工作仍然享受学校规定的相应津贴待遇。
第五章运行与管理
第十七条 学校教学督导组实行分管教学副校长领导下的组长负责制,具体工作安排和管理由教学评估中心负责;教学评估中心应为学校教学督导组的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组织实施全校教学督导工作。二级学院教学督导组实行院长领导下的组长负责制,具体工作安排和管理由各二级学院教学副院长负责;二级学院应为学院督导组的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在教学评估中心的指导下,组织实施本学院教学督导工作。校、院两级教学督导组织各自独立运行,同时加强联系和协作。
第十八条教学督导员的年度工作考核应从实际完成督导工作的数量和质量两个方面进行,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档,作为教学督导员续聘的重要依据。校级教学督导员的考核由校教学督导组组织实施,校教学督导组组长负责;院级教学督导员的考核由二级学院组织实施,分管院长负责;考核结果报教学评估中心备案。自然年内,若无故未完成最低听课任务的70%或者无故累计4次不参加教学督导组组织、安排的集体教学督导工作,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
第十九条 二级学院教学督导组工作考核由教学评估中心牵头组织,从实际完成督导工作的质量和持续改进两个方面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档,作为二级学院督导专项经费划拨的重要依据。年度考核结果被评定为不合格档次的,次年暂停划拨二级学院督导专项经费;待二级学院整改取得实效后,再补拨经费。
第二十条 各二级学院和全体师生员工应重视、支持和配合教学督导工作,自觉接受教学督导员的监督和检查,对教学督导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要认真听取、积极改进并及时反馈整改落实情况;不得妨碍或拒绝教学督导工作的开展,如有阻挠或不合作行为,学校给予通报批评,对情节严重、态度恶劣者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督导结果的运用
1.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各级课程类项目评定、年度教学考核、职称评聘、评先评优、教师资格认定等工作,应将教学督导组在督查过程中形成的听课评课意见作为重要依据。
2.二级学院教学工作年度考核、专业评估、课程评估、评先评优评奖等工作,应将教学督导组在督查过程中形成的督导意见作为重要依据。
3.单位或个人如对督导组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有异议,可在收到意见后的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教学评估中心提出复核申请,教学评估中心将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复核。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各二级学院应参照本条例制定本学院教学督导工作细则,根据学院教学工作需要,组织开展教学督导工作。
第二十三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教学评估中心负责解释。原《滁州学院教学督导工作条例》(校政〔2015〕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