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成果导向教育(Outcome Based Education,OBE),亦称能力导向教育、目标导向教育或需求导向教育,要求人才培养方案制定、教学设计和课程教学应该以学生取得的学习成果,即最终达到的能力结构为依据开展。
第二条 专业教学应按照OBE理念构建关键环节之间的逻辑关系,每一专业需按照“反向”设计思路设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即首先根据需求确定专业人才培养目标,根据培养目标,细化到毕业要求;按照毕业要求,确定课程体系。人才培养方案关键环节的逻辑关系见图1。为有效保障专业教学质量,应对各逻辑关系的达成情况进行评价。
图1 专业教学质量关键环节逻辑关系图
第二章专业教学质量评价的基本要求
第三条 按照成果导向教育(OBE)培养人才,全方位、全过程、全员式提升人才培养质量,需从分析和确定培养目标开始,反向设计人才培养方案;在培养方案实施过程中,需从课程目标达成情况着手进行正向评价,做到全方位、全过程、全员式的循环改进。
第四条 反向设计、正向评价、循环改进,重点关注课程教学-课程体系-毕业要求-培养目标等四个逻辑支撑关系,按要求周期性开展科学合理、简捷高效的教学质量评价。
第五条 围绕课程目标进行课程质量评价及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是教学质量监控的核心内容。人才培养方案制定、课程体系修订、教学运行改进应引用毕业要求达成分析的结论。
第六条 各专业所在学院应制定“基于成果导向教育(OBE)的专业教学质量评价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对于经常性的内环评价,在“细则”中应明确本学院各专业的课程目标达成情况和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的具体工作机制,包括评价对象、评价过程、评价人、评价周期和评价方法等。评价所基于的数据应进行合理性说明,以确保用于评价的数据与课程目标、毕业要求所体现的学生能力表现相关。
第七条 对于专业教学的外环评价,“细则”中应建立毕业生跟踪反馈机制以及有高等教育系统以外有关各方参与的社会评价机制。定期分析和评价培养目标的合理性和达成情况,分析和评价结果为培养目标的制定、修订提供依据。各专业确定后的培养目标应通过网络等媒介向学生和社会公布,公布的培养目标应与正在执行的人才培养方案一致。
第三章课程目标达成评价机制
第八条 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应由开课学院教学副院长组织系(教研室)开展。
第九条 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至少涵盖专业核心课程,评价对象是评价周期内完成该课程学习的全体学生。
第十条 课程目标达成情况的评价周期应与课程学程匹配,一般应在课程学习结束后开展,并形成过程性记录。
第十一条 课程目标评价应判断课程目标的达成程度,查找课程教学的不足和短板问题,明确改进方向,为后续针对性的改进提供基础和依据。
第四章毕业要求达成评价机制
第十二条 学院应成立毕业要求评价工作小组(以下简称评价组)定期开展各专业毕业要求达成情况的评价工作。评价组可设组长1名,成员5~9名,包括专业所在学院主要领导、系(教研室)主任、专业负责人、核心课程教师和其他相关人员等。
第十三条 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对象是评价周期内各专业的全体学生。
第十四条 毕业要求评价周期一般为3~4年,即在3~4年内完成所有毕业要求的评价。
第十五条 毕业要求评价是专业教学质量持续改进的依据,评价结果用于判断学生毕业要求的达成情况,查找短板问题,得出改进方向,为针对性改进奠定基础。
第五章培养目标分析和评价机制
第十六条 培养目标的分析是本文件中外环评价的原始出发点,专业所在学院应定期组织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开展各专业培养目标分析。
第十七条 培养目标达成评价要分析整个培养过程专业教学给学生打下的基础,是否足够毕业生达成专业既定的培养目标,旨在发现培养过程和教学环节中可能存在的问题。
第十八条 培养目标达成评价应通过对毕业生的跟踪反馈和组织高等教育系统以外的专业有关各方开展定期开展。在每一轮人才培养方案修订前组织专门会议分析研讨,形成过程性记录文件,最终由学院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审定。
第十九条 培养目标达成评价应有明确的结论,并应用于修订毕业要求、课程体系,改进教学环节、师资队伍和支持条件等。
第六章 专业教学质量关键环节逻辑关系要求
第二十条 专业教学要明确图1中逻辑关系Ⅰ的支撑关系,即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要与学校办学定位和社会需求必须相适应。培养目标是对毕业生在毕业后5年左右能够达到的职业和专业成就的总体描述,是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总纲,是构建专业知识、能力、素质结构,形成课程体系和开展教学活动的基本依据。
第二十一条 专业教学要明确图1中逻辑关系Ⅱ 的支撑关系,即毕业要求必须能支撑培养目标的达成。培养目标是确定毕业要求的依据,毕业要求是对学生毕业时所应该掌握的知识和能力的具体描述,包括学生通过本专业学习所掌握知识、能力以及素质的提升,是学生完成学业时应该取得的学习成果。为优化毕业要求对培养目标的支撑,毕业要求与培养目标的对应关系要用矩阵形式表达。
第二十二条 专业教学要明确图1中逻辑关系Ⅲ 的支撑关系,即课程体系必须能支撑毕业要求的达成。毕业要求是构建课程体系的依据,课程体系是达到毕业要求的支撑。毕业要求必须通过与之相对应的课程体系在教学中实现。毕业要求应分解成若干个指标点,每个指标点必须逐条落实到每一门具体课程中。毕业要求与课程体系之间的对应关系要求用矩阵形式表达,为优化和重组课程教学提供依据。
第二十三条 专业教学要明确图1中逻辑关系Ⅳ 的支撑关系,其中包含三个子关系:一是课程目标与毕业要求之间的对应关系;二是教学内容、教学方式方法和考核方式与课程目标的对应关系;三是教学运行与课程大纲的符合关系。每一课程达成课程目标、支撑与课程对应的毕业要求,从而确保课程体系达成整个毕业要求,保障专业教学质量。
每一门课程目标与毕业要求指标点之间的对应关系必须明确。课程目标应逐条进行表述,明确规定学生通过课程学习,在知识、能力、素质等方面期望取得的成果,并用矩阵图的方式表明该课程目标与毕业要求指标点之间的对应关系。
达成毕业要求是开展课程教学的依据,课程教学以课程支撑的毕业要求的达成为根本依归。教学内容、教学方式方法、考核方式等教学运行过程必须能支撑课程目标的实现。
教学大纲是教学运行的基本依据,制订教学大纲、教师严格按照教学大纲开展教学活动是规范教学运行、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保证。
第七章 评价、反馈与改进
第二十四条 专业教学的评价方式包括外环评价、内环评价和综合评价。其中,专业教学适应社会需求的评价是外环评价;图1中四个逻辑关系的达成评价是内环评价;针对这二者的总体性评价是综合评价。
第二十五条 专业教学的外环评价主要开展用人单位评价、校友评价和第三方评价。通过外环评价重点考查专业培养目标、毕业要求和课程体系适应社会需求的情况,为持续改进人才培养方案提供依据。
用人单位评价采取问卷调查的方式,对毕业生就业的用人单位开展评价;校友评价采取问卷调查的方式,对毕业三年以上的校友开展评价;第三方评价主要指校外专业认证评估。用人单位评价和校友评价周期每二年开展一轮,由专业所在学院院长组织实施,教务处、教学评估中心抽查。
第二十六条 经常性的内环评价应对逻辑关系Ⅳ及其内部三个子关系开展支撑与达成评价,重点对课程教学实现课程目标、达成毕业要求,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手段、考核方式等的合理性和有效性开展评价,为持续改进教学运行、修订教学大纲提供依据。
教学运行评价每学期开展一轮,由开课二级学院教学副院长组织二级学院二级督导组和各教研室开展。各学院应在每学期初制定教学运行评价计划,学期末将教学运行评价结果存档二级学院,教务处、教学评估中心抽查。每个学期的评价重点应根据课程教学类别有所侧重,不宜求多求全。
第二十七条 为持续改进人才培养方案,各学院应定期开展包括外环和内环评价在内专业综合评价。内环评价重点对逻辑关系Ⅰ、Ⅱ、Ⅲ的支撑关系与达成与否开展评价。
专业综合评价按照“专业学院自我举证,校外专家进行验证”的方式,对专业教学质量关键的各逻辑关系开展评价。参与国家级专业认证评估的专业必须按有关认证评估要求执行。校内专业综合评价周期为2-4年一轮,由教务处、教学评估中心下达通知,组织专业所在学院实施。
第二十八条 各专业综合评价报告需交由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讨论通过并存档学院。
第二十九条 专业教学质量评价与监控应建立“评价—反馈—整改”反复循环的闭环系统,实现对专业培养目标、毕业要求、课程体系和课程教学的持续评价和改进。
通过对经常性和周期性的内环、外环和综合评价,及时发现和改进影响专业教学质量的各类问题,以专业教学质量评价监控套表(附件1-3)的方式,分类反馈相关二级学院或部门整改,并组织专家对整改与整改效果进行再督查。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教学评估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