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学院中外合作办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校政教〔2023〕28号)

作者:办公室发布时间:2023-10-08浏览次数:16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37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20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滁州学院本科生学年学分制学籍管理办法》(校政教〔2017〕39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中外合作办学学生学籍管理,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外合作办学学生(以下简称为学生),是指参加全国普通高考,录取到学校中外合作办学相关专业,按学校规定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并取得学籍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

第二章  培养模式

第三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相关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教学大纲,由项目所在学院、教务处、合作交流处和国外合作院校(以下简称为外校),按照学校规定的程序制定、修订和调整。学生按照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计划先在学校学习一段时间(具体学习年限按教育部批准的执行),达到规定条件后赴外校学习,实行国内、国外联合培养。

第四条  学生在我校课程学习达到培养方案规定的基本要求,同时满足外校规定的入学条件,经学生本人申请,学生所在学院、教务处、合作交流处和外校审核通过,获得出国签证后,可赴外校继续学习。

第五条  未到外校学习的学生,继续在我校原专业学习。

第六条  学生在校学习年限(含国内外学习、留级、降级以及语言学习等全部时间),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学籍管理办法另有规定外,最长不超过6年。

第三章  学籍与成绩管理

第七条  学生应当在录取专业完成学业,在整个学习期间不得转入其他专业。未经学校批准擅自转到其他专业或转到其他学校学习的,所修读课程和获得的学分,学校不予承认。

第八条  学生国内学习阶段学籍与成绩管理按照滁州学院学籍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学生赴外校学习期间,学籍档案不迁出我校,学籍与成绩管理按就读学校有关规定执行。每学期成绩在下一学期开学前,由合作交流处与项目所在学院报教务处备案,学校承认学生在外校获得的全部学分。

第十条  学生在外校未能完成学业中途返校,经学分认定,须继续修完我校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其余教学环节。学生因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类课程考核不合格者返校后须重修。

第十一条  学生在外校完成的毕业设计(论文)及论文答辩,返校后须上交有外校指导教师签名的毕业设计(论文)全文和电子版,同时附有外校组织的论文答辩成绩及相关评定资料。

第十二条  学生赴外校学习期间,若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因学术抄袭、作弊或违反所在国家的法律法规,被外校退学处理,或其行为违反我国法律法规或我校规章制度的。

(二)在校学习时间达到六年(含在我校及外校的学习、留级、降级和语言学习等全部时间),未完成全部学业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四章  毕业和学位

第十三条  赴外校学习的学生修完我校和外校共同制定的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取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颁发我校本科毕业证书。

第十四条  赴外校学习并达到该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外校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已获得外校学位证书,并达到我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颁发我校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五条  未赴外校学习和中途返校的学生,按照我校《滁州学院本科生学年学分制学籍管理办法》、《滁州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修订)》等办法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管理规定未尽事宜根据学校相关文件及具体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文件要求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合作交流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通讯员:;初审:;终审人:蔡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