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延期毕业学生学业修读管理工作的通知(教〔2024〕11号 )

作者:教务处发布时间:2024-03-08浏览次数:202

各二级学院:

为进一步规范延期毕业学生课程重修及考核工作,保障学生在修业年限内可重新获得毕业资格和学位授予资格,现就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落实在校学习年限

根据《滁州学院本科生学年学分制学籍管理办法》(校政教〔201739号)文件第七条规定,四年制本科学生在校学习年限为36年(不含休学和保留学籍),两年制本科学生在校学习年限为23年(不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对未在正常学制年限内完成学业的延期毕业学生须在最长修业年限内完成重修课程考核,超过规定年限不予安排课程重修及考核。

二、规范重修课程考核

(一)学校于每学年第二学期末统一组织重修课程考核(公共课由教务处组织考核,专业课由各二级学院组织考核),学生均须参加,因个人原因无故旷缺,视为放弃一次重修考试资格。如确有特殊原因无法参加考核,须学生本人书面申请,经学院、教务处审核通过可保留一次重修考核资格,在修业年限内另行组织安排考核。

(二)在规定修业年限内,四年制本科生离校后可参加两次课程重修考核,两年制本科生离校后可参加一次课程重修考核。如学生在校期间出现留降级等学籍异动,根据最长修业年限相应核减课程重修考核次数。

(三)少数应征入伍学生因部队集训等原因无法参加学校统一组织安排的重修课程考核,可申请暂缓参加重修课程考核,学生须在休假期间返校向学院申请相应课程考核,申请课程考核时间须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如超过修业年限未申请视为放弃课程考核资格。

三、做好政策解读与结果告知工作

(一)对未能如期毕业或授予学位学生的后续管理中要以“三全育人”的理念为引领,给予以足够的关怀与帮助。既要向学生明确告知结业与不授予学位的具体分项原因,也要让学生知晓补救措施,帮助学生制定课程重修与学习计划。

(二)未能如期毕业或授予学位的学生,自毕业之日起两年内可以返校进行课程重修并参加学校组织的课程考核,待符合毕业资格或学位授予资格后可向学校申请毕业或授予学位。

(三)未能如期毕业或授予学位的学生,在完成学校统一组织的重修课程考核后,如符合毕业资格和学位授予资格,可向重新学校申请毕业或授予学位。学校将在每年7月份统一受理并集中办理延期毕业学生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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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审人:蔡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