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2024〕52号 滁州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解释

作者: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发布时间:2024-10-17浏览次数:33

各二级学院:

为做好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方便各学院更好地理解细则内容,《滁州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修订)》(校政〔202117号)第四条、第五条按以下解释执行。

第四条 对属于第三条第345款的,在校学习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适当放宽授予学士学位要求:

1.          考取国内高校全日制统招硕士研究生;

2.          由校内老师指导参与,以滁州学院为唯一申请及权利人单位获得本专业相关国内发明专利且排前三名;

3.          参加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级、省级学科竞赛或技能竞赛,获得省级二等及以上奖励或国家级三等及以上奖励(排名第一),具体赛事以获奖安徽省教育厅发布的《安徽省大学生学科和技能竞赛AB类项目列表》或当年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全国普通高校大学生竞赛分析报告》竞赛目录为准。

第五条 对受到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处分后获得校级及以上“三好学生”荣誉称号或校级二等及以上奖学金。

本补充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滁州学院教务处

20241015


终审人:蔡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