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化新时代本科教育改革,全面保障和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专业内涵式建设,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以下简称《国标》)《工程教育认证标准》《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认证实施办法(暂行)》(教师〔2017〕13号)《滁州学院专业评估与专业认证工作实施方案(校政教〔2018〕56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才培养质量合理性评价以“学生中心、产出导向、持续改进”为基本理念,坚持内部评价与外部评价、定量与定性相结合原则。主要包括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专业毕业要求合理性评价和专业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申请参加或通过各级各类认证的本科专业,其他专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组织分工
第四条 人才培养质量合理性评价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和专业负责人责任制,学校统筹安排全校人才培养质量合理性评价工作,学院负责对各专业人才培养质量进行评价,学校定期对各专业评价情况进行检查,并形成持续改进的常态化工作机制。
第五条 各学院参照本管理办法,依据《国标》和“认证标准”的要求,制定符合本专业的人才培养质量合理性评价办法,安排专人负责,定期对培养目标、毕业要求和课程体系合理性进行评价并形成评价报告。评价结果及时公示,由学院存档,各专业根据评价结果提出改进措施。通过人才培养质量合理性评价和人才培养工作的持续改进,促进教育教学水平提高,提升专业人才培养质量。
第三章 人才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
第六条 评价目的
人才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工作以教育部有关本科专业认证标准为根本依据,遵循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要求,面向国家和地区人才需求。通过对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合理性和准确性进行评价,收集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和建议,结合政策、环境和时代的变化以及专业本身的发展情况,及时调整培养目标的定位与内涵,保证和不断提高专业办学质量。
第七条 评价主体和评价责任人
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主体涵盖参与内部评价的专任教师、教学管理者、在校生,以及参与外部评价的毕业生、家长、用人单位、实习实践单位、校友、行业企业专家及同行等利益相关方。
学院院长为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责任人,分管教学的副院长和专业负责人组织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八条 评价方式
综合采用直接和间接评价结合、定性与定量评价结合、内部评价与外部评价结合的多样化评价方式及评价策略,综合判断培养目标的合理性。
具体评价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反思自查、调研分析、咨询研讨、交流研讨、问卷调查、访谈调查、座谈会等。
第九条 评价主要内容
1.培养目标与社会发展需求的吻合度;
2.培养目标与经济技术发展需求的吻合度;
3.培养目标与学校定位之间的吻合度;
4.培养目标与专业定位和资源条件之间的吻合度;
5.培养目标与利益相关方期望的吻合度。
第十条 评价流程
人才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每四年进行一次。基本流程有:
1.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召开会议,部署相关工作;
2.系(专业)召开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工作会议,确定工作内容、负责人、时间节点等;
3.各专业开展内部、外部调研和评价,作好记录;
4.各专业形成评价报告及评价结果,提出人才培养目标的修订意见,提交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
5.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对各专业提交的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进行审核。审核结论反馈给各专业,为培养目标的修订做好准备,同时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一条 评价结果及运用
专业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结果,是专业培养目标修订和课程教学持续改进的重要依据,可用来微调专业培养目标。专业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报告由二级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审议,作为下一轮专业培养目标和培养方案修订的依据,专业层面根据审议后提出的建议和改进措施,落实整改。
各专业在专业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过程中形成的文档,包括评价实施办法、评价过程性材料、评价报告、整改材料等,由二级学院整理存档,要求材料完整、可追踪。
第四章 毕业要求合理性评价
第十二条 评价目的
毕业要求合理性评价工作以教育部有关本科专业认证标准为根本依据,遵循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要求,面向国家和地区人才需求,支撑本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达成。通过开展毕业要求合理性评价,为教师改进课程教学、学生调整学习活动和专业完善课程体系和教学安排等提供持续改进的依据,指导专业不断完善毕业要求,全面保障和提高专业人才培养质量。
第十三条 评价主体和评价责任人
毕业要求合理性评价主体涵盖参与内部评价的专任教师、教学管理者、在校生,以及参与外部评价的毕业生、家长、用人单位、实习实践单位、校友、行业企业专家及同行等利益相关方。
学院院长为毕业要求合理性评价责任人,分管教学的副院长和专业负责人组织专业毕业要求合理性评价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十四条 评价方式
毕业要求合理性评价采用直接和间接评价结合、定性与定量评价结合、内部评价与外部评价结合的多样化方式进行,评价前需确认各项毕业要求采用评价方法的合理性。
内部评价由二级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高校同行专家、专业教师及在校生通过研讨、座谈和问卷调查方式进行。外部评价由毕业生、用人单位、行业(企业)专家、学生家长通过座谈及问卷调查方式进行。综合专业内外部评价结果,最终形成毕业要求合理性评价报告。
第十五条 评价主要内容
毕业要求合理性评价主要包括毕业要求的制定是否满足相关认证要求、毕业要求指标点分解是否合理、分解指标点是否完全覆盖专业认证通用标准、毕业要求是否能有效支撑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毕业要求是否符合专业人才培养定位等内容。
第十六条 评价流程
专业毕业要求合理性评价每年进行一次。基本流程有:
1.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召开会议,部署相关工作;
2.系(专业)召开毕业要求合理性评价工作会议,确定工作内容、负责人、时间节点等;
3.各专业开展内部、外部调研和评价,作好记录;
4.各专业形成评价报告及评价结果,提出人才培养目标的修订意见,提交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
5.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对各专业提交的毕业要求合理性评价进行审核。审核结论反馈给各专业,为毕业要求的修订做好准备,同时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七条 评价结果及运用
专业毕业要求合理性评价结果,可用来微调专业毕业要求,是专业毕业要求修订的重要依据。毕业要求合理性评价报告由二级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审议,作为下一轮专业毕业要求和培养方案修订的依据,专业层面根据审议后提出的建议和改进措施,落实整改。
各专业在专业毕业要求合理性评价过程中形成的文档,包括评价实施办法、评价过程性材料、评价报告、整改材料等,由二级学院整理存档,要求材料完整、可追踪。
第五章 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
第十八条 评价目的
课程目标合理性评价工作以教育部有关本科专业认证标准为根本依据,符合相应学科知识发展前沿,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以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和毕业要求合理性评价为依据,确保整个课程体系能够满足认证要求,支撑毕业要求达成。
第十九条 评价主体和评价责任人
课程目标合理性评价主体涵盖学生、专任教师、教学督导员、学院管理者、校外专家等利益相关主体。课程负责人为课程目标合理性评价责任人。
第二十条 评价方式
评价前需确认采用的评价方法的合理性。具体评价方法包括但不限于反思自查、调研分析、咨询研讨、交流研讨、问卷调查、访谈调查、座谈会等。
第二十一条 评价主要内容
(一)课程设置的评价
1.课程体系设计的系统性。课程体系设计符合学生的认知规律和教学规律,各类课程的学分比例恰当,必修课先行后续关系合理,具有系统性。
2.课程设置需符合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认证实施办法》《工程教育认证标准》中关于通识教育课程、学科基础课程、专业基础课程、专业课程、实践课程的要求,且各类课程所占比例符合标准要求。
3.课程体系对毕业要求支撑关系的合理性。
(1)课程支撑矩阵布局合理。每项毕业要求都有合适的课程支撑,没有明显的薄弱环节。
(2)重点支撑课程明确。每项毕业要求都应有高支撑的课程,该课程应当对该毕业要求项下的指标点形成系统支持或高度关联。重点支撑课程应体现专业核心课程与重要实践性环节的作用。
(3)课程的支撑任务明确。有详细的课程支撑任务矩阵,每门课程都有高支撑的毕业要求指标点;将每门课程的支撑任务细化到指标点,任务分配与课程内容合理匹配。
4.企业行业专家在课程体系设计中的参与度
课程体系设计与修订中企业行业专家有实质性参与,专家有明确的参与形式和任务分工,有详实的参与过程和专家意见记录,有专家意见汇总分析及采用结果报告。
5.合理性评价改进措施
将近四年本专业学生毕业要求达成情况作为课程体系设计与修订的依据,针对影响毕业达成的每个问题有合理有效的改进措施。
(二)课程教学大纲的评价
1.课程目标设计的合理性
(1)教学大纲中有明确的课程目标,课程目标的表述能够体现学生通过课程学习所获得的知识、能力或素质,体现课程对学生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的要求。
(2)课程目标与该课程所支撑的毕业要求指标点有清晰合理的对应关系。
2.课程教学对课程目标的支撑性
(1)课程教学内容与课程目标合理衔接,教学内容的深度与广度与课程目标要求相匹配。
(2)课程的教学组织和教学方式符合课程特点,有助于课程目标的实现。
3.课程考核对课程目标达成的检验性
(1)课程考核的内容围绕课程目标设计,能体现学生相关知识、能力或素质的达成情况。
(2)课程考核方式符合考核内容,有助于验证课程目标的达成情况。
(3)课程考核的评分标准明确。各种考核方式都有针对课程目标的评分标准,及格标准体现课程目标达成的“底线”,评分结果能够客观反映课程目标的达成情况。
4.课程大纲修订合理性评价
(1)以专业培养方案中的课程任务分配为修订的依据,同时参考近四年学生成绩分析与课程目标达成情况。
(2)修订内容对促进课程目标达成关系有合理的描述。
(3)课程大纲的修订由学生、同行专家、用人单位专家参与,征求各利益相关方的反馈意见用于课程大纲修订合理性评价。
第二十二条 评价流程
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原则上每四年进行一次,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增加评价次数,一般一年不超过一次。评价基本流程:
1.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召开会议,部署相关工作;
2.系(专业)召开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工作会议,确定工作内容、负责人、时间节点等;
3.各专业开展内部、外部调研和评价,作好记录;
4.各专业形成评价报告及评价结果,提出课程体系的修订意见,提交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
5.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对各专业提交的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进行审核。审核结论反馈给各专业,为课程体系的修订做好准备,同时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三条 评价结果及运用
专业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结果为课程设置和课程教学大纲修订提供依据。二级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审议各专业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分析报告,针对存在问题给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各专业根据审议后提出的改进意见和建议落实整改,作为下一轮培养方案修订的依据。
各专业在实施评价过程中要做好评价记录,包括评价实施办法、评价内容、评价依据、评价主体、评价方式、评价工具、评价结果、整改材料等,要求记录文档完整、可追踪。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各二级学院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教学评估办公室)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