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公共选修课是指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专业课程以外,面向全校各本科专业学生开设的选修课程,是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开设公共选修课拓宽学生知识面,促进知识渗透、完善知识结构,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人才。为推进公共选修课建设,规范公共选修课选课、管理及考核,提高公共选修课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课程开设原则与分类
第二条 公共选修课开设必须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课程必须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尊重教育规律,课程名称和授课内容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导向,不得违反宪法法律,不得有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内容。
(二)课程设置须注重通识性,教学内容少而精,重在启发思维、传授方法和掌握知识要点,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人才培养方案内的专业课程不得以公共选修课程形式开设,与人才培养方案内课程相同或相似的课程不重复开设。
(三)课程设置应有利于我校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有利于学生知识、能力和素质的协调发展。
(四)综合考虑学校实际教学条件和保障课堂教学质量需要,线下公共选修课班级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200人,选修人数少于30人的课程不得开课。艺术类课程可适当放宽开班最低人数限制条件。
第三条 由学校通过引进和自主建设的方式重点开设人文科学、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经济管理、艺术审美、创新创业六个模块的课程。
第四条 公共选修课采取线上或线下方式开设。每学分16个学时,每门课的总学时不得超过32学时(2学分),课程学时一般按8的整数倍设置。
第三章 教师开课要求与申报程序
第五条 公共选修课主讲教师一般应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并具备开设课程相关教育背景和学科知识,具有比较丰富的教学经验。
第六条 每位教师原则上每学期承担公共选修课教学任务不超过2门次,线上最多可申报1门。
第七条 公共选修课申报程序。
(一)公共选修课每学年申报一次,开设时间为一学年(两次),具体申报时间为每学期上半年。调整、补报时间统一安排在每学期下半年。教务处发布公共选修课申报通知,二级学院根据通知要求组织教师申报公共选修课。
(二)教师在教务处网站下载中心下载《滁州学院公选课开课申请表》,填写完成并打印,提交所在学院审核。二级学院将教师申请表和课程教学大纲经分管教学院长审核签字并加盖学院公章后报送教务处。教务处原则上不接受教师个人申报。
(三)公共选修课的资格审查由开课学院负责。各学院应对教学内容相近的课程择优审批或者进行合并。
第四章 学生选修要求与程序
第八条 学生修读公共选修课一般为第3-6学期,第3-4学期各选修1门,第5-6学期各选修2门,从2019级开始,要求每个学生从六个模块中至少选修一门课程,从2023级开始,修读课程中必须包含艺术类课程且至少取得2个学分,毕业时至少应修满8个学分。
第九条 线下公共选修课开课时间一般安排在每学期第2-17周,周二至周四晚上,每周2节课,学生应根据课程开设时间合理选课,按时上课。
第十条 每学期期初,教务处发布学期公共选修课选课通知,二级学院组织学生网上选修本学期公共选修课。
第十一条 学生修满规定的公共选修课学分及模块后,应不再选修公共选修课课程。不得选修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已经或将要安排的相近课程。
第十二条 如实际选修的线下公共选修课人数低于30人,则该课程做停开处理,已选课学生本学期不再补选,于下一学期进行补选。
第五章 课程管理与考核
第十三条 为稳定教学秩序,公共选修课教学进度和教学安排不得随意变动,任课教师因公事或私事确需调课者,应办理调课手续,并由任课教师负责通知学生。
第十四条 公共选修课考核类型为考查。引进的线上课程的考查采用观看视频、章节测验、访问数、考试四项结合的方式进行,四项在总评中所占比例分别为:观看视频35%、章节测验30%、访问数5%(300次)、考试30%。总评合格者获得相应学分。线下公共选修课考核可在最后一次课随堂进行,由授课教师实施。考核方式可根据课程内容采取笔试、口试、论文、设计、调查报告、技能鉴定、表演、展示、实验等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 线下开设的课程,授课教师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学生成绩输入教务系统。线上引进的网络通识课程由教务处统一导入成绩。
第十六条 若学生对公共选修课成绩有异议,在成绩录入后15天内提出异议并申请查询成绩,教务处组织人员进行查询并给予答复,逾期不再接受异议申请。
第十七条 学生考核成绩合格,取得规定的学分。公共选修课成绩不及格,不予以补考、缓考,未通过的课程可在下学期进行重修。
第六章 课时核算
第十八条 本校教师开设的线上公共选修课(网络视频课程)
工作量计算办法为:
教学工作量=16+(答疑数量-20)*0.12
注:一个教学班的教学工作量最高不超过24课时。
为方便后期工作量审核,答疑过程性材料结课后2周内以学院为单位统一报送至教务处。
第十九条 线下公共选修课工作量计算按照《滁州学院本科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修订)》(校政人〔2024〕39号)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