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导师管理与考核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35 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实施意见》(皖政〔2018〕105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大学生创新创业导师库管理,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旨在进一步集聚和共享优质的创新创业导师资源,切实发挥导师的教育引导和指导帮扶作用,提高创新创业教育的针对性、时代性和实效性,增强大学生的创新精神、创意思维、创业意识和创新创业能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三条大学生创新创业导师(以下简称“双创导师”)由学校创新创业学院具体负责聘任和管理。实行择优聘任、动态管理的原则,以校内导师为主,具有丰富的双创方面经验的校外教师可聘为校外双创导师。
1.校内双创导师由学校在编在岗、热爱创新创业教育的教职工组成。优先考虑具有较深的创新创业理论造诣,副高及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并发表、出版过高水平论文和专著的在校教职员工;中国国际“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省级银奖及以上、“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和创业计划竞赛省赛二等奖及以上的指导教师;具有人社部门认定的创业咨询、创业指导、创业培训等方面资格资质证书教师;在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或创业项目实践指导方面有突出成就的其他人员。
2.校外双创导师来自于:
(1)成功的创业企业家。
(2)行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的技术、管理专家。
(3)投资、金融、法律、咨询等领域专家。
(4)其他科技领域具有丰富经验的实践工作者。
(5)我校杰出校友等。
第二章聘任条件和流程
第四条创新创业教育是全体教师责任。要贯彻落实“三全育人”工作要求,促进创新创业教育与专业教育相结合,把创新创业教育融入人才培养全过程。
第五条双创导师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
2.热心创新创业教育,志愿贡献时间、精力、智慧和经验,致力于帮助学生增强创新精神、创意思维、创业意识,提升创新创业能力。
3.熟悉企业管理和市场运作,对科技、经济、市场发展有准确的预判;或经历创业过程并已经获得成功,具有对创业企业进行实际辅导的能力与经验,能对创业企业及创业者提供导向性、专业性、实践性等辅导。
第六条导师遴选主要采取自荐、单位推荐和邀请等方式。申请人填写《滁州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导师认定申请表》(附件),经创新创业学院审核,分管校领导审批,学校发放聘书,列入学校双创导师库。聘期三年,受聘人员纳入导师库管理。
第七条双创导师在聘任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予以解聘:
1.本人自主申请不再担任双创导师的。
2.以双创导师名义,从事导师职责范围之外或有损政府公信力、学校声誉活动的。
3.泄漏学生个人信息或创新创业项目商业秘密,造成不良影响的。
4.由于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双创导师职责或不再符合办法相关规定之条件的。
第三章工作职责与权益
第八条双创导师坚持公益性和有偿性相结合的方式提供服务,主要工作职责如下:
1.讲座辅导。开展创新创业讲座及创客沙龙、素质拓展等多种形式的创新创业指导活动,帮助青年大学生掌握创新创业方面的政策和知识。
2.咨询服务。为大学生提供企业注册、法律咨询、产品设计、营销策略制定、技术研发、团队建设、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创新创业服务指导及创新创业相关政策咨询。
3.项目指导。指导大学生创新创业竞赛、商业计划书撰写等,参与项目评审、论证、辅导及跟踪帮扶;积极向创业投资机构推荐符合国家政策导向、具有较好市场前景的项目。
4.课题研究。开展创新创业教育工作调研和研究,了解大学生创新创业现状,发表论文或撰写调研报告,为学校提供政策性建议。
5.教材编写。主持或参与编写大学生创新创业方面教材。
6.宣传推介。利用微信、微博、公众号等各种媒介宣传学校大学生创新创业活动开展情况。
7.师资培训。为学校教师开展创新创业相关培训,提升创新创业师资的专业化水平,增强科研人员市场转化意识,引导科研骨干教师带领学生创新创业。
第九条双创导师参加讲座辅导、项目评审、师资培训、创客训练营等创新创业教育活动,由活动具体组织部门支付相应劳务报酬。
1.校外双创导师按照学校相关管理规定发放一定的劳务报酬。
2.校内双创导师开展大创项目指导、学科竞赛指导等,按照学校相关管理规定给予报酬和奖励;开展讲座辅导、师资培训等,根据职称和讲座时长,按照8~15学时/场的标准学时给予工作量认定;咨询诊断、项目评审、创客训练营等,按照2.5学时/小时的标准给予工作量认定。认定工作量按照超课时津贴40元/学时执行。
第十条双创导师可优先获取学校创新创业基地入驻项目详细情况和相关科技成果资源清单,可优先与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开展业务合作或进行相应投资。
第十一条学校通过各类新闻媒体,组织推介活动,宣传推广双创导师工作业绩,定期举办大学生双创导师讲堂、论坛、沙龙等活动,搭建双创导师服务平台,开展工作交流。
第四章双创导师考核
第十二条聘期结束前,双创导师从德、能、勤、绩等方面撰写创新创业指导与服务总结报告。经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评定,并以书面材料形式报创新创业学院进行复核。考核合格者自动续聘。
第十三条考核合格者需在聘期内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之一:
1. 以第一指导老师指导学生参加AB类(含学科竞赛榜赛事)学科竞赛和创新创业类竞赛,获得省级及以上奖项。
2. 以第一指导老师指导校级以上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或孵化项目,并顺利结项。
3. 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创新创业教育类研究论文,或主持校级及以上创新创业教育类教研课题,或完成校级及以上创新创业教育类教学资源库。
4. 指导的具体创业项目考核期内产生经济效益,或创新创业社会服务有到款。
5. 开展院级以上创新创业类讲座、创新创业类培训、创新创业类咨询、或双创类教学沙龙。
6. 参与相关部门组织的创新创业大赛项目完善优化工作。
7. 获得市级及以上创新创业教育相关教学类个人竞赛奖。
8. 其它经学校认可的创新创业类成果或指导与服务工作。
第十四条考核优秀者需满足以上基本条件的第1项和第2-8项中的任意两项,且每学院按本院双创导师人数不高于20%的比例评定校级“优秀双创导师”。
第十五条校级“优秀双创导师”经创新创业学院复核,报学校审定后,授予“优秀双创导师”荣誉称号。
第十六条学校每两年组织一次“十佳双创导师”评选活动,聘期内当选者给予表彰。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创新创业指导风险由创业者和导师自行承担。导师的指导只作为创业者生产经营、决策时的参考意见,创业者做出的决策以及由此产生的经济、法律后果与双创导师无关。导师对其辅导对象进行直接或者间接投资,所产生的经济、法律后果由导师自行负责。
第十八条双创导师在履行导师职责以外的一切活动与学校无关,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双创导师自行承担。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创新创业学院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