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学院大学生学科竞赛管理与奖励办法(试行)
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本科教育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安徽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大学生学科和技能竞赛管理的意见》等相关文件精神,为培养大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加强学科竞赛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充分调动广大师生积极参加各类学科竞赛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并在高水平学科竞赛中不断取得新突破,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竞赛类别
第一条 本管理办法学科竞赛包括各级各类大学生学科竞赛、科技竞赛、创业大赛及技能竞赛等,以下统称“学科竞赛”。
第二条 学科竞赛级别依据主办单位的性质进行认定,分为四个类别:
A类综合赛事为学校重大赛事,主要包括中国国际“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和创业计划大赛主赛道(不含专项赛);
A类赛事为学院标杆赛事,主要包括教育部举办的国家级竞赛项目(安徽省教育厅认定的A类赛事),省教育厅认定和批准的其他国家级或国际重大赛事;
B类赛事为专业品牌赛事,主要包括安徽省教育厅认定的B类赛事、《全国普通高校大学生竞赛排行榜》列表赛事以及学校认定的其它重要赛事;
C类赛事指未列入以上三类竞赛中的其他省市级类别竞赛和AB类竞赛的校内选拔赛。
第三条 学校鼓励各学院积极承办与自己学院专业相关的AB类赛事,实施“一学科一赛事”“一学院一品牌”竞赛工程,同时鼓励各学院实行“一专一赛”,根据学科专业特色、人才培养目标,构建特色鲜明、形式多样、覆盖面广的院级竞赛体系。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 学校将学科竞赛工作纳入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体系,建立学科竞赛管理联动协调工作机制,教务处、创新创业学院、学生处、科研处、人事处、财务处、校团委、各二级学院等联动协调,齐抓共管,有效整合学校创新创业教育资源,整体推进学校创新创业教育工作和学科竞赛管理工作。
第五条 创新创业学院职责
1.负责全校学科竞赛工作的组织领导;
2.负责学科竞赛项目类别的认定与奖励;
3.负责全校学科竞赛年度经费的预算;
4.收集、整理、发布各类学科竞赛信息,审核各类竞赛文件,确定竞赛实施或承办单位;
5.审核承办学院竞赛实施方案(包括竞赛负责人、大赛通知、赛事计划安排、竞赛程序、评审标准与规则、竞赛预期目标、经费使用方案等),重大赛事实施方案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6.检查、督导和考核竞赛的组织实施过程与成效;统筹协调竞赛过程中有关组织管理、资源整合等问题;
7.开展学校学科竞赛工作总结,整理、归档竞赛相关的档案资料等;
8.组织开展相关交流和研讨活动。
第六条 承办单位职责
1.各竞赛项目应成立赛事组委会,策划整个竞赛活动的竞赛规程与实施方案,明确宣传、报名、辅导培训、竞赛(或参赛)、评审、颁奖、总结、经验交流等关键节点的具体安排及负责人员。在竞赛组织过程中需注意发挥学生社团及协会的作用;
2.竞赛承办学院应加强赛事的宣传和动员工作,强化与竞赛有关课程与实践环节的教学,开展有关培训活动,激发学生兴趣,鼓励更多学生积极参加。参加国家级和省级学科竞赛,应及早举办校内选拔赛、赛前培训等工作;
3.竞赛活动结束后,赛事组委会应组织经验交流进行全面总结,对竞赛结果进行全面分析。由承办学院将参赛学生名单、指导教师名单、竞赛总结、竞赛获奖名单、获奖证书扫描件等图文资料建档保存并提交创新创业学院备案。
第七条 各学院应为参赛学生提供学科竞赛所需的仪器、设备、耗材和场地;加强学科竞赛指导队伍建设,为学生配备高水平竞赛指导教师;协助有关部门处理学科竞赛有关问题。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八条 学校设立学科竞赛经费,资助大学生参加学科竞赛活动。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支出各类赛事所需的宣传费、报名费、网费、邮寄费、会务费、咨询费、材料消耗费(包括元器件)、实物制作材料费、专家评审费、竞赛期间学生、带队教师等交通差旅费等。
第九条 竞赛经费每年度根据学校的预算和各学院竞赛组织申报情况,一部分直接划拨至各学院用于AB类赛事的各项费用,其它赛事自筹经费解决。另一部分经费由创新创业学院统筹安排,主要用于重大赛事组织或参赛产生的费用。
第十条 划拨至各学院竞赛经费使用情况,由创新创业学院每年进行一次绩效评价,并作为考核和下一年度经费划拨的重要参考。
第十一条 学科竞赛承办学院严格执行经费预算,确保专款专用;对超过预算经费部分,由承办学院根据实际情况与有关部门协商解决,从有关质量工程项目经费或学科建设经费或学院教学业务经费中列支。
第十二条 学校欢迎企事业单位等为竞赛提供赞助经费,提供赞助的企事业单位经竞赛主办单位同意,可获竞赛的冠名权等。
第四章 竞赛奖励
第十三条 参加各类竞赛的学生,可以依据学校相关规定,申请认定第二课堂学分、综合测评加分、双创学分认定和转换等。
第十四条 学校对在A、B类竞赛中获奖的学生和指导教师,视获奖情况分别给予相应奖励。
第十五条 学校每年将竞赛奖励按照专项列入学校年度财务预算。当年应奖励总额超过奖励专项总额,按奖励专项总额除以应奖励总额等比例缩减进行实际奖励。A类综合赛事以及国家级A类赛事一等奖以上的奖励除外。“互联网+”大赛国家级银奖以上和“挑战杯”二等奖以上奖励不占用奖励专项总额,由学校根据实际追加奖励经费。
第十六条 指导教师的奖励认定优先以比赛主办单位下发的相关获奖文件为准;或以学生获奖证书上的指导教师姓名为准。
1.指导教师奖励对象为本校在职教师;
2.奖励颁发给团队负责人和第一指导教师,由团队负责人和第一指导教师分配给其他参与者;
3.同一学生或团队的同一作品,参加同一赛事不同级别的比赛,按照获得最高赛事等级核发奖励;
4.指导同一赛事(含不同赛道)获得多个奖项的指导老师或指导团队,只选取三次获奖给予奖励;
5.同一项目参加不同系列竞赛,核心内容相同或相近,奖励申报仅限一次。
第十七条 对指导A、B类竞赛获奖的指导教师可依照《安徽省普通本科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教学效果分类表,申请认定相应级别的教学效果,根据学校相关文件作为职称评定的业绩条件。
第十八条“互联网+”大赛、“挑战杯”大赛(主赛道)获得国家级奖项、A类赛事获得国家级一等奖以上的指导教师,根据学校相关文件在职称晋升中给与政策倾斜。
第十九条 对于优秀竞赛成果,经申请和二级学院评审,可以培育作为毕业设计(论文)。
第二十条 由学校组织的学科竞赛活动,原则上按照不超过参加竞赛团队或个人的10%、20%、30%的比例设置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不设置优秀奖。
第二十一条 凡是由学校资助经费的竞赛作品,知识产权归学校和获奖团队所有。竞赛作品由竞赛承办单位,或学生所在学院负责存档。
第二十二条 学生参加各类竞赛,须遵守相关章程、严守学术诚信。学校将依照滁州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等相关规定,对实施违反学术道德等行为的相关学生给予相应处分;在职教师及单位责任人,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二十三条 奖励程序
指导教师奖励工作由创新创业学院负责实施,学生奖励工作由校团委负责实施,每年申报一次,按自然年度计算。逾期未申报的,可顺延至下年度申报,按上年度的办法认定与奖励。奖励申报时需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具体程序如下:
1.每年11月-12月,发布奖励申报通知,申报材料经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后报送学校;
2.学校对申报竞赛奖励进行复核,提出奖励方案,并在校园网予以公示;
3.公示无异议后,报校长办公会议审批准后兑现奖励。
第五章奖励标准
第二十四条 A类综合赛事奖励标准
赛事名称 | 级别 | 获奖等级 | 奖励标准(元) | |
指导教师 | 学生 | |||
中国国际“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 | 国 家 级 | 金奖 | 200000 | 200000 |
银奖 | 100000 | 100000 | ||
铜奖 | 20000 | 20000 | ||
省 级 | 金奖 | 10000 | 10000 | |
银奖 | 5000 | 5000 | ||
铜奖 | 500 | 500 |
赛事名称 | 级别 | 获奖等级 | 奖励标准(元) | |
指导教师 | 学生 | |||
“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和创业计划竞赛 (主赛道) | 国 家 级 | 特等奖 | 100000 | 100000 |
一等奖 | 50000 | 50000 | ||
二等奖 | 15000 | 15000 | ||
三等奖 | 10000 | 10000 | ||
省 级 | 特等奖 | 10000 | 10000 | |
一等奖 | 5000 | 5000 | ||
二等奖 | 2000 | 2000 | ||
三等奖 | 500 | 500 |
第二十五条A类赛事奖励标准
级别 | 获奖等级 | 奖励标准(元) | |
指导教师 | 学生 | ||
国 家 级 | 特等奖 | 15000 | 15000 |
一等奖 | 12000 | 12000 | |
二等奖 | 8000 | 8000 | |
三等奖 | 4000 | 4000 | |
省 级 | 特等奖 | 3000 | 3000 |
一等奖 | 2000 | 2000 | |
二等奖 | 1000 | 1000 | |
“省级”是指省级A类赛事 |
第二十六条B类赛事奖励标准
级别 | 获奖等级 | 奖励标准(元) | |
指导教师 | 学生 | ||
国 家 级 | 特等奖 | 6000 | 6000 |
一等奖 | 5000 | 5000 | |
二等奖 | 4000 | 4000 | |
三等奖 | 1000 | 1000 | |
省 级 | 特等奖 | 3000 | 3000 |
一等奖 | 2000 | 2000 | |
二等奖 | 1000 | 1000 |
第二十七条 奖励补充说明
1.获奖类别的认定,根据安徽省教育厅当年发布的AB类项目列表和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大学生竞赛排行榜内竞赛项目名单》为参考,以赛事举办年份对应的适用版本为准;
2.申报奖项滁州学院为第一完成单位;
3.国家级区域赛按照相应标准的70%给予奖励;
4.竞赛金、银、铜奖分别视为相应级别一、二、三等奖;
5.体育类竞赛第1、2名视同相应级别一等奖,3-5名等同于相应竞赛二等奖,第6-8名等同于相应竞赛三等奖;
6.考试类竞赛在校内举行省赛初赛但未参加省决赛的,教师和学生均不予奖励;
7.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中国高等教育协会等主办的艺体类赛事依据本办法,根据赛事规程由学校进一步认定;
8.同一赛事的单人奖和团体奖根据比赛规程认定,团体奖若为个人成绩的累计,原则上不予奖励;
9.B类赛事(含省级A类赛事)奖励总金额实行封顶制,单项赛事获奖教师和学生的奖励总金额各不超过6万元。
第六章 监督、申诉和考核
第二十八条 学科竞赛承办学院严格按照竞赛规程,组织开展竞赛命题、比赛、评审、评奖、保密等环节工作,并主动接受学校、学生及社会各方面的监督。出现违纪违规情况,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
第二十九条 相关赛事校级竞赛结果公示不少于三天。自获奖名单公布之日起的一星期内,任何对竞赛有异议的部门或个人可向竞赛归口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异议受理后,竞赛归口部门应及时开展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条 学校将学科竞赛工作纳入学院年度综合考核。学院根据学校有关文件精神,结合自身实际,将教师指导竞赛纳入教师教学工作年度考核,将学生参加学科竞赛纳入学生综合测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剽窃他人成果、提供虚假材料,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的,一经发现,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并根据情节给予处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核定处理。本办法从2024年1月1日起试行,由创新创业学院负责解释,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原校内文件的相关条款同时废止。
滁州学院关于印发大学生学科竞赛管理与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