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学院微专业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校政教〔2024〕51号)

作者:发布时间:2025-06-19浏览次数:1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适应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需求,加快推进新工科、新文科交叉融合建设,促进学生个性化、多样化发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微专业是指在我校现有本科专业目录以外,围绕某个特定专业或行业领域、研究方向或者核心素养,提炼开设的一组核心课程,通过灵活、系统地培养,使学生具备相应的专业素养和专业能力,提高学生知识结构的复合性,提升与社会需求的匹配度。

第三条微专业建设应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高等教育教学和学生成长成才规律,坚持改革创新与交叉融合,探索专业建设新路径,研究课程建设新样态,实施教学改革新方法,开拓校企协同新方向,建立教学管理新模式。

第四条微专业教育是学校人才培养工作的重要补充,除遵照本办法执行外,应遵循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相关管理规定。

第二章专业建设

第五条微专业建设实行项目制,以负责人所在学院为建设主体,教务处统筹协调,按照“谁牵头、谁负责、边建设、边运行”原则施行。学院根据教育教学改革及社会人才需求,提交微专业设置申请,教务处组织专家评审,由学校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正式开设。

第六条鼓励与相关科研机构、行业企业、联盟高校合作开发微专业,鼓励跨校、跨学院、跨学科、跨专业组建微专业教学团队,鼓励与企业合作开发基于真实项目的课程。

第七条开设微专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微专业建设指导思想、目标、任务明确,特色鲜明。围绕社会发展需求,体现学科专业交叉内涵;

(二)微专业负责人在教学和学术上有一定造诣,熟悉本专业发展方向,具有高级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且教学工作满3年以上,或具有讲师职称且教学工作满8年以上,有一定的教学管理经验,主讲微专业课程1门以上;

(三)教学团队成员原则上由来自两个及以上学院的教师和行业相关专家组成,职称、学位、年龄和知识结构合理,能够积极参与微专业建设与管理,主动开展教学改革与模式创新;

(四)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科学合理,专业培养目标精准,课程体系能够支撑专业培养目标,所含课程符合学科发展趋势;

(五)具有必要的办学条件和资源,建有专业管理运行团队。

第八条微专业基于现有专业或特定行业、领域,围绕核心概念和技能构建课程体系。微专业课程一般安排为2个学期,限大二、大三学生。每个微专业开设4-6门课程,每门课程原则上2-3学分,总学分控制在18学分以内。

第三章组织管理

第九条学校对微专业建设与管理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微专业发展规划和管理文件,指导微专业建设与实施;

(二)组织开展微专业项目申报与评审;

(三)负责招生简章审核、培养方案审定、学生学籍与成绩管理、微专业资格审定和证书印发等工作;

(四)组织开展微专业评估工作。

第十条微专业所在学院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必须纳入各学院正常教学管理体系,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申报微专业项目,组建微专业教学团队,对微专业教学团队进行培训与指导;

(二)组织制定微专业培养方案和课程标准,组织开展微专业课程建设,对微专业课程建设进行指导与协调;

(三)具体负责微专业招生宣传、学生报名、资格审核与录取工作;

(四)对微专业团队教师和参与学生进行管理;

(五)具体负责微专业实施过程的任务落实、课程考核、成绩统计、档案管理等日常教学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微专业所在学院制定的微专业培养方案、招生简章、遴选办法、管理细则等相关文件须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通过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二条学校支持微专业建设。同等条件下,在质量工程项目申报中优先立项微专业相关项目。微专业建设情况作为评价学院专业建设的重要指标之一。

第四章教学运行

第十三条学生报名与遴选:各立项微专业自主确定招生人数、招收对象、学生遴选办法等,原则上班级规模在25人以上。

第十四条考核方式与成绩评定:微专业可采用线上、线下、线上线下混合等多种形式开展教学,其中线上学时总量不超过30%,且课程考核均须采取线下形式进行。成绩评定鼓励多元化,考核由微专业所在学院组织安排。

第十五条微专业成绩单:微专业课程单列成绩单,计入学生学业档案。在主修专业学习年限内,学生因特殊原因未完成微专业修读计划的,经本人申请、开设学院审核后,其已修读合格的课程学分可认定为学生主修本科专业相关专业任选课程学分。

第十六条微专业证书:学生完成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课程的修读,成绩合格,达到规定学分,经学院审核后,报教务处审定,发放学校统一印制的微专业学习结业证书。微专业不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备注信息,不具有学士学位授予资格。

第十七条学籍管理

(一)学生自愿报名,经微专业所在学院遴选,确定学生录取名单后报教务处备案;

(二)修读微专业的学生不再单独设置学号,使用原学号修读;

(三)若学生已完成微专业修读,微专业课程所获学分不可转换为学生主修本科专业课程学分,成绩不纳入平均学分绩点计算;

(四)学生如有特殊情况未能在规定时间修完微专业总学分,可申请课程重修,最长学习时间不超过录取日期后的24个月。

第五章经费管理

第十八条学校给予微专业项目经费支持。鼓励学院通过多种渠道,积极筹措微专业建设配套经费,确保微专业建设工作正常运转。

第十九条微专业授课教师教学工作量纳入教师额定教学工作量,并按照现行学校教师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讯员:;初审:;终审人:蔡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