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学院专业负责人管理办法(试行)(校政教〔2024〕10号)

作者:发布时间:2025-06-19浏览次数: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专业建设与管理,提升专业建设水平,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充分发挥专业负责人带头示范作用,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遴选与聘任

第二条专业负责人专业遴选范围仅限于学校正式设置的本科专业。

第三条专业负责人遴选人选一般为本专业校内在编(含人事代理)在岗人员,每个专业设一名负责人,不得跨专业兼任。

第四条专业负责人遴选与聘任基本条件:

(一)应具备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

(二)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较强的服务意识和组织管理能力,能够带领和组织专业队伍有效开展专业建设工作。

(三)应长期从事本专业主干课程教学工作,积极承担教学任务,每年能够完成额定教学工作量,教学效果优良。

(四)一般要求年龄在55周岁(含)以下身心健康

(五)教研(科研)能力较强,须满足下列条件中的两项:

1.获一类教学成果奖;或二类教学成果特等奖;或二类教学成果一等奖(前5名)、二等奖(前3名)、三等奖(前2名)。

2.获得省级教师名师、省级优秀教师、省级教坛新秀等荣誉;或获得省级以上教学竞赛二等奖以上。

3.主持三类及以上教研或科研项目1项以上。

4.独立出版本专业专著或主编教材1部以上

5.取得三以上教学效果或专业实践业绩1项以上。

6.兼职于本专业省级以上学会或行业协会,担任理事职务及以上。

7.持二类成果推广1项以上,或获得二类知识产权1项以上。

8.担任系主任且连续工作两年以上,对专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

第五条专业负责人遴选与聘任程序:

(一)个人向二级学院提交申请。

(二)二级学院在广泛听取师生意见的基础上确定推荐人选;经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对推荐人选进行审议后报教务处审核。

(三)教务处审核后提交校长办公会审定,学校发文聘任。

第三章职责与权利

第六条专业负责人工作职责:

(一)专业建设

落实学校办学定位,以高水平应用型专业为建设目标,挖掘专业发展优势,凝练专业发展特色,确定专业发展方向,组织制(修)订专业建设规划并指导具体实施。

(二)课程建设

根据学校以及二级学院相关课程建设管理制度,组织制(修)订专业课程建设与改革方案并指导具体实施,努力提高专业课程教学和课堂教学质量。

(三)人才培养方案建设

统筹协调人才培养资源,组织制(修)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并跟进人才培养方案运行过程和结果的监控与评价工作,审核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异动报告。书面提出专业教学大纲编写的原则意见,组织专业教学大纲编写并审定。

(四)教材建设

组织制(修)订本专业教材建设规划,开展专业教材建设,审定教材选用。

(五)其他工作

协助完成本专业校内外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协助推动专业教育教学改革,跟踪本专业国内外发展动态,及时向学校以及二级学院反映专业建设有关情况。协助做好专业教学团队建设。协助对本专业学生进行入学教育、选课指导、考研咨询、就业教育与指导,加强本专业学生与教师之间的沟通。每学年不定期组织召开与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相关的教师座谈会和学生座谈会,并撰写总结分析报告。完成学校及二级学院交办的与专业建设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专业负责人权利:

(一)在评先评优、职称晋升、进修访学、教改立项、学术交流等方面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二)专业负责人享受系(教研室)主任同等岗位津贴,二级学院可根据实际工作情况给予相应补贴。对于年度考核优秀的专业负责人,额外奖励20%岗位津贴。

第四章管理与考核

第八条专业负责人在聘期内有以下情形之一,学校将取消其专业负责人资格。

(一)受到党纪、政纪和法律处分。

(二)治学态度不严谨,学术上弄虚作假。

(三)教学工作年度考核不合格。

(四)因本人责任给学校造成名誉上或经济上重大损失。

(五)申报材料弄虚作假,聘期内被人检举,由相关部门查实。

(六)因其他原因,经学校研究不适合担任者。

第九条增补专业负责人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遴选产生。

第十条专业负责人任期四年,对聘任期满后且年度考核均为合格者可以连续聘任

第十一条专业负责人按年度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年度考核不合格者,终止本办法规定的专业负责人权利,并由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报教务处批准后进行撤换,且不得参加下一轮专业负责人遴选。

第十二条专业负责人年度考核由专业所在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根据《滁州学院专业负责人考核登记表》进行评定。专业负责人年度考核结果须以书面形式报教务处审定与备案。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通讯员:;初审:;终审人:蔡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