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依法治校原则,严肃教学纪律,规范教学过程,维护教学秩序,强化教学管理,保障教学质量,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列教学事故是指教学单位、教学管理部门、后勤部门、教师和工作人员在学校教学活动各环节中出现过失或差错,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教学质量,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第三条 对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须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按照规定程序,调查认证充分,处理公平合理。
第二章 教学事故的分类
第四条 教学事故依其性质和影响程度,分为Ⅰ级(重大)教学事故、Ⅱ级(较大)教学事故、Ⅲ级(一般)教学事故及教学差错。
第五条 教学事故分为课堂教学与实践教学类、考试与成绩类、教学管理类、教学保障类等四类。
第三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
第六条 学校成立由教务处、人事处、工会等部门人员组成的教学事故认定处理领导组,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日常事务处理。
第七条 教学事故的类别、等级、责任人等按照本办法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4所列的标准认定。附件1-4中未涉及的,但确给教学工作带来不良影响的行为或事件,由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处理领导组或教务处根据具体情况认定。
第八条 教学事故发生后,事故责任人或相关人员应及时主动向事故所在单位汇报情况,各单位也应及时将事故情况报告认定处理办公室。学校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隐瞒教学事故、包庇教学事故责任人。故意隐瞒教学事故者或发现教学事故拖延不报者,按同类同级教学事故予以从重处理。
第九条 教学事故责任人主动报告事故,承担责任并及时采取有效弥补措施挽回损失的,可酌情考虑降低责任等级或降低处罚力度。责任人故意隐瞒教学事故或报复事故发现人的,加重处罚。
第十条 教务处接到教学事故报告后,通知责任人所在单位和教学任务派出单位负责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并由责任人所在单位填写《滁州学院教学事故报告与认定表及附表》(附件5),对事故具体情况进行说明并对责任人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教务处接到相关材料经初步审核后,对构成教学差错的,由教务处处长办公会研究并做出决定;对构成Ⅲ级(一般)、Ⅱ级(较大)、Ⅰ级(重大)教学事故的,由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处理领导组提出处理意见,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并做出决定。
第四章 教学事故的处理
第十一条 对教学差错的责任人,在本单位范围内给予通报处理,当年各类奖项评选时酌情扣分。一年内发生两次及以上教学差错的再按一次Ⅲ级(一般)教学事故认定。
第十二条 对于Ⅲ级(一般)教学事故的责任人,在全校范围给予通报处理,当年度教学考核只能是合格及以下。一年内发生两次及以上Ⅲ级(一般)教学事故的再按一次Ⅱ级(较大)教学事故认定。
第十三条 对于Ⅱ级(较大)教学事故的责任人,在全校范围给予通报处理,当年度教学考核只能是合格及以下。一年内发生两次及以上Ⅱ级(较大)教学事故的再按一次Ⅰ级(重大)教学事故认定。
第十四条 对于Ⅰ级(重大)教学事故的责任人,在全校范围给予通报处理,本年度教学考核定为不合格。教学事故情节特别严重者或者一年内发生两次及以上Ⅰ级(重大)教学事故的人员,可视情节调离工作岗位或解除聘任合同。
第十五条 凡当年发生教学事故受到处理者,其年度考核、职称评聘、绩效工资等均按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发生Ⅱ级及其以上教学事故的主要责任人,三年内不得参加教学名师、教坛新秀、最受学生欢迎的好老师等优秀评选活动。
第十六条 教学事故处理结果由认定处理办公室书面通知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送达至教学事故责任人,并报人事处备案。
第十七条 在一年内发生一级(重大)教学事故或3起二级(较大)教学事故或5起三级(一般)教学事故的单位,在全校范围给予通报处理,取消单位当年教学考核评优资格。
第十八条 凡因教学事故造成公共财产或他人财产损失的,由事故责任人承担相应经济责任;造成法律责任的,均由个人承担。
第五章 教学事故的申诉
第十九条 对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有异议的当事人,可在收到教学事故认定结果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提出申诉,学校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在集体研究后给予回复。逾期未提出申诉的,视同接受认定结果,学校即下达相关处理文件。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滁州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院教〔2006〕24号)同时废止。本规定具体条文如有与上级文件规定不一致的,则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附件1:滁州学院课堂教学与实践教学类教学事故认定标准.docx